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为车辆变更登记办理夫妻财产约定书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TJGGGY155895194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从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天津市开始实行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增量指标必须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如果要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即造成了有的个人报废车辆后车辆指标直接作废。

为解决此类问题,《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的一方,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小客车指标。

因为上述变更登记属于机动车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如果小客车是在夫妻结婚登记之前所取得,无法证明小客车为夫妻共同财产,车辆管理部门就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为此,有些当事人向公证处咨询能否证明该小客车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来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书》公证,提供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书和有关财产权属的证明材料,并拟写好约定的主要条款。约定内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具体、明确,无任何被胁迫或被欺诈的情况。通过公证将小客车的所有权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公证书后即可办理变更登记,既满足了当事人的需要,又解决了职能部门对共同财产的界定困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津北方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张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天津市XXX。

田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天津市XXX。

公证事项:夫妻财产约定书

张某与田某于二○一八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公证。

经查,张某与田某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张某与田某在订立约定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书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张某与田某于二○一八年X月X日在天津市XX公证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约定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及所捺指印均属实。


天津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XX年XX月X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