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巩义王某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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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GGGY155895059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王甲的父亲王某名下有一套房产,到相关部门办理事情时被告知因王甲的母亲沈某去世,应先办理该房屋的继承手续,于是王甲来公证处咨询继承该房屋公证事宜。
经询问,沈某于2012年8月31日死亡,沈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沈某与王某系原配夫妻,沈某生前与王某共生育四个子女,王甲、王乙、王丙、王丁,该房屋系王某和沈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经本处核实,上述情况属实。继承人对沈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异,本处亦未在遗嘱备案平台查询到被继承人的遗嘱备案信息。王甲、王乙、王丙、王丁均表示放弃继承,想把房屋过户到其父王某名下。但因其父亲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为了确认王某是否适合办理公证,公证人员就其否具有行为能力,来到王某住处与王某进行对话,交流后得知王某精神状况良好,头脑清晰可以与人正常交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随后工作人员将办理该房屋继承公证的材料告知给当事人王甲,与其协商确定办理公证的时间。考虑到老人身体状况与近期雨雪天气,在给王某的子女办理过放弃继承权公证后,本处派两名公证人员携带办证器材及申请材料上门为其办理该房屋的继承公证。
之后,公证员很快出具了公证书。王甲在拿到公证书的同时感叹:天气虽寒但公证服务温暖人心。
如今公证领域的难点问题不断增多,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集中化的趋势,如果不能有效解决难题,群众就会有意见、有怨气。公证处就要在履行职责的基础上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全心全意为人民提供公证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豫X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王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河南省XX市XX街XX号附XX号。
被继承人: 沈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河南省XX市XX街XX号附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王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沈某的遗产,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沈某于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沈某生前与丈夫王某的共同财产为:房产一处:房屋坐落“XX市XX东路”,幢号“1”,房号“306”,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产证号“XXXX”,房屋所有权人“王某” ,产别“有限权”。(该房屋有限权内的产权部分属于王某与沈某共有,有限权以外的其他产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沈某生前未立遗嘱,本处亦未在遗嘱备案平台查询到被继承人的遗嘱备案信息。沈某亦未与其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沈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沈某的 丈夫叫王某;被继承人沈某生前共有四个子女:长子叫王甲、次子叫王乙、三子叫王丙,女儿叫王丁。
五、现王某表示要继承沈某的上述遗产, 王甲、王乙、王丙、王丁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沈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沈某的遗产,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沈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且被继承人沈某的 女儿王丁、长子王甲、次子王乙、三子王丙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沈某的上述遗产份额,故上述遗产应由被继承人沈某的丈夫王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