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声明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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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GGGY155895021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王某来到林州市公证处咨询,称其哥哥王甲生前遗留有在哈尔滨市的一套房产,但因王甲的父母、配偶、子女均先于其死亡,不知该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了解基本情况后,先向其说明涉及不动产的继承需前往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而对于继承人的认定,在王甲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应由他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房产。
接待公证员又向王某详细询问了王甲的亲属关系和房产情况,了解到该房产属于王甲单独所有,第二顺序继承人有七位兄弟姐妹,除最小的弟弟王乙在哈尔滨以外,其他都在林州市,且均已年迈,不方便前往当地办理手续,王某希望把房产留给王乙处置。公证员告知其若他们放弃继承权,可以在本地办理声明书公证,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材料,然后把公证书邮寄给王乙,让他在哈尔滨办理其他手续即可。
几天后,王某带着五位兄弟姐妹一起来到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帮助下,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他们也不用再前往哈尔滨办理手续,节省了人力物力。
审查要点:
1、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否是在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向其告知放弃继承权声明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1、《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2、《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例意义:
当今社会,亲人们在各地发展,努力工作,当涉及财产继承,愿意放弃继承权,却又因工作繁忙或路途遥远不便前往办理相应手续时,办理一份声明书公证,即可为群众排忧解难,提高办事效率。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豫XX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书
兹证明王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林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