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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安置协议公证构建连心桥助力乡村振兴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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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GGGY155894159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庆市忠县新生港物流园项目建设需征收新生镇果梁、香水等村的相关土地,涉及被征收后需安置补偿人员共计496人。忠县土地征收中心申请忠县公证处对安置协议进行公证。

公证处受理了公证申请后,首先审查了征地行为是否获得批准,随后对安置人员名单、类别等进行了审查,确认了征地行为的合法和安置人员范围的准确。

公证处指派多名公证人员来到征地现场设立临时办证点,公证人员首先将安置协议格式、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款金额、公证所需材料及公证程序在现场进行张贴公示。办理过程中,公证员逐一对人员、金额、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安置人员在公证人员的指导下填写公证申请手续,现场签订征地安置协议。公证处及时出具送达了公证书,确保了安置人员顺利办理后续的银行取钱、养老保险办理等环节。

针对本次安置协议公证案件数量大、涉及人员多,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公证处加强工作衔接,在规定时间之内,配合征地部门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征地安置工作,既保障了安置人员的合法权益,也配合政府完成了重大民生工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渝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重庆市忠县某征收中心,住所:XX,法定代表人:李某

乙方:张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

公证事项:协议公证

申请人甲乙双方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征地人员安置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征地人员安置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该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忠县某征收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某与乙方张某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签订了前面的《征地人员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盖章、签名、捺指印属实。

该协议经双方签字(捺指印)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忠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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