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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托有限公司邮寄保全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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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55893740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份,北京市方圆公证员王某接到某信托有限公司咨询某信托计划已经到期,准备现状分配给委托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向其发送《XXXX单一资金信托财产现状分配通知书》,但为证明某信托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保证债权可以按时顺利的进行转让,故咨询我处能否对某信托有限公司与委托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就该笔信托业务对邮寄上述通知书的过程予以公证。

本公证员审查了《XXXX单一资金信托财产现状分配通知书》后,告知其可以办理,但某信托有限公司需要提供其与委托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在其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公证员王某及本处工作人员张某随某信托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XX邮电局,对某信托有限公司以国内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对方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办理了邮寄送达公证,并及时出具公证书。

公证送达是指公证机构派员亲临送达现场,依据客观、公证的原则,证明当事人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发送数据电文等方式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

在司法活动中,采取邮寄送达公证可以较好地解决送达难问题,同时也为诉讼维权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某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信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某于二○一九年二月十四日来到我处,申请办理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寄《XXXX单一资金信托财产现状分配通知书》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履行了各项申办手续,并向本公证员提供了某信托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介绍信、委托代理人尚某身份证、相关合同、公证申请书、《XXXX单一资金信托财产现状分配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受理了该申请人的申请,并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责任。在本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张某的监督下,尚某于二○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下午来到北京市XX区XX街XX号XX邮电局XX邮电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件人:王某,电话:XXXX,地址:XXXX)寄送《XXXX单一资金信托财产现状分配通知书》原件,同时取得编号为XXXX的《国内标准快递单》一份。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XXXX单一资金信托财产现状分配通知书》的复印件与尚某邮寄的原件内容相符,并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编号为XXXX的《国内标准快递单》复印件与尚某邮寄时现场取得的原件内容相符,原件现存于申请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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