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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分次办理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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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55893687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居民身份证、XXXX银行对账单、公证书等证据材料证明与上述事宜的关联性,我处于2018年12月为申请人出具公证书。

该案件中,申请人因先前已经办理过继承被继承人房产的公证书,所以办理其他财产继承时,公证员只收取了居民身份证、XXXX银行对账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未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承办公证员也仅对先前出具的公证书卷宗进行了核查。不仅减轻了当事人重复提供材料的负担,也减轻了承办人核查的工作压力。

但需要提示当事人的是,公证机构建议当事人一次性办理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尽量避免分次办理。一来缩减当事人办理的时间,二来减轻承办公证员办理案件的工作压力,三来避免办理时间拖延继承人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形成转继承的情况,从而增加办理难度,耽误出具公证书的时间。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北京市。

被继承人:陈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北京市。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陈某因继承被继承人罗某、陈某甲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居民身份证、XXXX银行对账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查阅了(201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XXXX号公证卷宗,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罗某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在北京市死亡; 被继承人陈某甲于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在北京市死亡。

二、申请人陈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罗某、陈某甲遗留的财产为:登记在陈某甲名下在XXXX银行,存款余额XX元,卡号为XX;登记在罗某名下在XXXX银行,存款余额XX元,一本通账号为XX。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罗某和陈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据被继承人罗某、陈某甲的继承人陈某称,被继承人罗某、陈某甲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罗某、陈某甲的子女只有陈某一人;被继承人罗某的父亲罗某甲,母亲旁某;被继承人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母亲康某。

其中,罗某的父亲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先于其死亡,母亲旁某先于其死亡;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母亲康某均先于其死亡,并分别于二〇〇〇年八月十七日、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注销户口。

五、现陈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罗某、陈某甲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罗某、陈某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被继承人罗某、陈某甲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陈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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