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全证据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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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GGGY155867981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4日,浙江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凌某受深圳市XX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委托向苏州市苏州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深圳市XX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发现,在苏州地区的XX平台上提供的相关影视作品涉嫌侵犯该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了维权需要对相关涉嫌侵权行为进行保全固定,因此前来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在审核委托代理人凌某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著作权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后受理申请,开始承办工作。
因该保全证据操作的前提是备有一部江苏有线的机顶盒,最初委托代理人凌某提出以公证处名义向江苏有线申请于公证处内安装机顶盒。但公证员考虑到公证处的机构性质,认为不宜以公证处名义申请安装电视机顶盒,且机顶盒自身提供的影视作品并不会因场地变化而灭失或增加,机顶盒之所在并不会对保全证据公证的操作产生实质影响。经商榷后申请人与公证员达成一致,认为可使用相对公开的场所内已安装的电视机顶盒。委托代理人凌某发现在苏州市姑苏区解放东路XX号XX酒店,酒店房间里的电视安装的是江苏有线机顶盒,因酒店为一个较中立客观的场地媒介,公证员认为可以使用其机顶盒。承办公证员就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与委托代理人进一步明确了本次保全证据公证的地点为上述酒店内的房间,保全方式为打开酒店内电视播放相关涉嫌侵权的电视作品,由凌某使用我处提供的摄像机进行全程录像,录像内容包括电视机顶盒logo、电视机设置、电视机网络连接情况、点播的影视作品等。
2019年4月4日下午,承办公证员与公证人员随委托代理人凌某来到位于苏州市姑苏区解放东路的XX酒店8610房间。公证员事先对我处提供的摄像机存储进行了清洁性检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凌某使用该摄像机对该房间内的电视机遥控器、机顶盒、电视线路连接情况等现场状况进行摄像;随后凌某打开电视机进行浏览系统设置信息、使用其携带的手机扫描电视播放画面的二维码等操作,并使用该电视机点播播放了《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南方有乔木》、《莫斯科行动》、《寂寞空庭春欲晚》等节目的若干剧集、片段,上述操作及播放过程均由上述摄像机进行了全程摄像。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2006年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内容,区分了著作权人、图书馆、网络服务商、读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权益,网络传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已施行。网络自由互联且其传播主体是任意的,因此具备成为信息传播主要平台的条件。与此同时,网络上也出现了大量的侵权内容。
在实践中,权利人为了证明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往往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全证据。与其他类型的侵权纠纷一样,对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保全证据也需要明确一点,即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证明标准来指导保全证据。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要件包括:一、将作品置于存储设备中;二、使该存储设备处于信息网络中可被网络用户访问的状态;三、网络用户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该作品。多数公证涉及的是以无线方式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在此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全证据公证中,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保全过程中难以避免第三方软件或平台的使用,此时须谨慎考虑该第三方软件或平台的中立客观性;2、在面对大量侵权时,部分公证步骤的简化能够起到节约公证时间、降低公证成本的作用。但这种简化可能产生举证责任方面的风险,如果简化不得当,导致公证内容未能完整、全面地证明权利人负有举证责任的侵权行为要件事实,则会被认为未能完成证明义务,进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权利人通过公证方式保全大量网络证据时如同保全单一网络证据一样,必须满足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及最低证明标准。
本案则是针对以有线方式传播著作权人影视作品行为的证据保全,在实务中不多见,因此具有借鉴意义。以本案为例,要使保全过程尽可能反映出信息网络传播影视作品的行为要件:1、所涉影视作品被存储于机顶盒(数字视频变换盒)中。2、须在已事先处于特定网络环境的场所中操作。对于普通机顶盒与网络机顶盒,这一点是相同的,普通机顶盒与网络机顶盒运行的前提均是在有线网络环境下,网络机顶盒能够通过无线网络提供更多服务。因此保全证据首先需要在已安装机顶盒的场所内操作,其次对网络机顶盒应当显示其网络设置。3、获得影视作品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直接播放与付费下载皆可,是否付费主要影响后续维权时请求赔偿数额的确定,但若需通过电视内第三方视频播放应用下载,此时可提醒公证申请人谨慎确定侵权行为人,因该第三方视频播放应用是否取得授权至关重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苏苏证经内字第XX号
申请人:深圳市XXX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凌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深圳市XXX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委托的浙江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凌某,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来到我处,称申请人因维权之需,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指派本公证员和我处工作人员陆心怡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下午,随委托代理人凌某来到位于苏州市姑苏区解放东路的XX酒店8610房间。在本公证员和我处工作人员陆心怡的监督下,委托代理人凌某使用我处提供的摄像机(公证员已事先对摄像机存储进行清洁性检查)对该房间内的电视机遥控器、机顶盒、电视线路连接情况等现场状况进行摄像;随后委托代理人凌某打开电视机进行浏览系统设置信息、使用其携带的手机扫描电视播放画面的二维码等操作,并使用该电视机点播播放了《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南方有乔木》、《莫斯科行动》、《寂寞空庭春欲晚》等节目的若干剧集、片段,上述操作及播放过程均由上述摄像机进行了全程摄像。
摄像结束后,本公证员、我处工作人员陆心怡携上述摄像机和委托代理人凌某一起回到公证处。在我处办公室,我处工作人员陆心怡将上述现场拍摄取得的视频文件(由摄像机自动生成名为“00004”、“00005”、“00006”、“00007”的四个视频文件)刻录到我处提供的两张空白光盘中,然后将光盘装入信封加贴我处封条进行密封(见附件)。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信封内光盘中的视频文件系于上述现场拍摄所得,视频文件内容与当时的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光盘二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