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领取存款法律意见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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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GGGY155860312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徐某于2018年1月23日来到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其叔叔徐某忠遗留的存款公证。我处公证员在与徐某深入交流中发现,徐某忠生前未婚、无子女,其父母、哥哥徐某美、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于其死亡多年,并且徐某忠生前系五保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徐某忠无法定继承人,但公证员并没有简单的依据上述法律拒绝徐某的公证申请。
经过和徐某的交谈过程中,公证员得知,虽徐某不属于徐某忠的法定继承人,但徐某系徐某忠的侄子,在徐某忠生前一直系徐某赡养,对徐某忠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并且徐某的父亲徐某美生前也仅生育徐某一个孩子。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第五十七条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综上所述,公证员认为现可对徐某忠遗留的银行存款进行权利主张的主要存在徐某以及徐某忠生前所在村委。
公证员在根据上述法律文件及《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件提交公证处讨论。公证处讨论后认可改意见,指派公证员及公证人员承办上述公证事项。公证人员随同徐某来为徐某忠生前所在村委,在与村委领导交谈过程中,村委领导代表村委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徐某忠所遗留的上述银行存款,村委出具《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各一份,公证人员制作调查记录、核实证明各一份。公证人员在徐某忠生前所在的村子中随机找到二位村民,在徐某回避下,公证人员向该二位村民了解徐某忠的家庭情况。二位村民也表示,徐某系徐某忠的侄子,徐某忠生前系由徐某赡养、徐某忠死后也是由徐某负责的丧葬手续,公证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二份。
随后公证人员随同徐某回到本处,整理上述所得证明材料,受理徐某的公证申请,当天下午下班前,公证人员将法律意见书交到徐某手中。第二天中午,公证人员接到徐某的电话,表示领取其叔叔徐某忠遗留的存款十分顺利。
【公证书格式】
法 律 意 见 书
(XXXX)鲁临沂沂蒙证法字第X号
申请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死者:徐某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因死亡于XXXX年XX月XX日注销户口。
公证事项:法律意见书(领取存款)
申请人徐某为领取死者徐某忠的遗产(银行存款),于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出具法律意见书,申请人提供以下主要证明材料:
一、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一份,证明徐某忠(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因死亡于XXXX年XX月XX日注销户口。
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各一份。
三、XX市XX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一份,证明徐某忠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生前未婚、无子女,也别无其他非婚子女、养子女,徐某忠的父亲徐父、母亲徐母均早于徐某忠死亡。徐父与徐母在婚内共生育两个孩子,分别为长子徐某美(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次子徐某忠,徐父与徐母别无其他任何子女。徐父的父母均早于徐父死亡多年;徐母的父母均早于徐母死亡多年。
四、XX市XX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徐某忠生前未婚、无子女,别无其他非婚子女、养子女,徐某忠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早于徐某忠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现其村委放弃接受徐某忠遗留的财产。徐某忠生前由其侄子徐某赡养,对徐某忠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徐某系徐某忠哥哥徐某美之子。
五、XX银行出具的《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死者遗产的权利证明和其他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向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和审查,对申请人申办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就申请人提供的死者徐某忠的法定继承人等情况,本处派员于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到死者徐某忠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XX市XX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制作调查记录一份并取得核实证明一份;本处派员于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到死者徐某忠生前居住地对知情人田某、张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二份;本处登录公证综合业务系统对死者徐某忠的婚姻状况进行核查;本处登录中国公证协会公证业务备案查询平台对死者徐某忠生前有无公证遗嘱记录进行了查询。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徐某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因死亡于XXXX年XX月XX日注销户口。
二、徐某忠生前未婚无子女;徐某忠的父母徐父与徐母均先于其死亡(因死亡的时间久远,具体的死亡时间及法定的死亡证明申请人无法向本处提供)。
徐父与徐母生前共有两个子女,即长子徐某美、次子徐某忠,无其他子女。徐某美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市XX区死亡。徐父与徐母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因死亡的时间久远,具体的姓名、死亡时间及法定的死亡证明申请人无法向本处提供)。
三、申请人徐某申请领取死者徐某忠的遗产为:徐某忠生前个人所有的一笔银行存款,该存款存于XX银行,户名:徐某忠,账号:XXXX,金额:人民币X仟X佰元及利息。
四、据申请人称死者生前对上述存款未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处分。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本处经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查询未发现死者有公证遗嘱备案记录。
五、徐某忠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XX市XX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表示放弃接受死者上述遗产,并认可申请人徐某对死者徐某忠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由徐某承担了徐某忠的医疗和丧葬等费用,同意由徐某领取死者徐某忠的上述存款。另知情人对上述事实也予以证明。
六、现申请人徐某主张领取死者徐某忠的上述遗产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存款为死者徐某忠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死者徐某忠的遗产应先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由于徐某忠生前未婚无子女,死者的父母徐翔、徐姜氏均先于其死亡,即死者徐某忠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上述遗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死者徐某忠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共同继承,因徐某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哥哥徐某美均先于其死亡,即死者徐某忠无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上述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徐某忠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XX市XX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表示放弃接受该遗产,并同意由申请人领取该存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据XX市XX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证明并向知情人核实后,可以认定申请人徐某对死者徐某忠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现徐某在我处承诺愿意领取该遗产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死者徐某忠的上述遗产由申请人徐某领取。
注:本法律意见书仅限用于领取死者徐某忠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附:徐某的《承诺书》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