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公证
- 案例时间:2021-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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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GGGY155858355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丽水市某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蔡某因病去世,蔡某拥有的股东资格转移,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公证方式先确认其股权继承。根据蔡某家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我处公证人员经过初步审查,发现蔡某先于其母亲季某去世,蔡某的兄弟蔡四先于季某去世,且蔡四某生前未婚无子女。同时这家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正准备召开股东会议,蔡某家属以及该公司负责人希望尽早完成股权继承公证,在即将召开的公司股东会议上确认股东资格。本次股权继承公证关系到公司股东资格的获取,其股权继承关系较为复杂,需要多方查证属实,在法律条文的适用上以及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限制也有些繁杂。公证处对蔡某所遗留的股权遗产进行公证,能够确认蔡某家属股权的继承,进而完成公司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自受理蔡某家属股权继承公证申请后,我处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公证员负责该公证案件。在此次公证过程中,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着重审查继承人的身份、涉及股份经济合作社蔡某股权情况、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公司章程等要点。在谈话过程中,仔细询问蔡某家庭婚姻情况、季某家庭婚姻情况、已去世的转继承人的婚姻家庭情况、拟继承股权的股份的基本情况、股权价款及计算依据、公司章程是否对股权继承有特殊规定、股权否设置质押、担保或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权利、是否存在限制股份继承的任何判决、裁决、承诺,或任何会对继承股权及其权属转移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的或潜在的诉讼、仲裁、法院判决、裁定等情况。龙泉市公证处为某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的继承人办理股权继承公证的顺利完成,是公证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具体表现,也是公证服务经济稳健发展的具体表现,更是公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扮演“把关人”角色的具体表现。
近年来,继承权公证已经不再仅仅是金钱、房屋方面,一些涉及公司股权的公证案件逐年递增,公证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预防公司股权、股东资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转让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本案中通过公证的方式既解决了财产的继承问题,也助力了该公司股东资格的有效快捷转移,为公司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营造更加健康的营商环境。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浙龙证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蔡一,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蔡二,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蔡三,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李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蔡小,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蔡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蔡一、蔡二、蔡三、李某、蔡小因继承被继承人蔡某的遗产,于二○一八年九月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亲属关系证明
4、死亡证明
5、未婚无子女证明
6、结婚证
7、股权证
8、公司章程。
9、营业执照副本
10、独生子女证
11、未婚无子女证明
本处已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表示已明确告知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查询复印了蔡某的人事档案材料,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蔡某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在浙江省龙泉市死亡。
二、申请人蔡一、蔡二、蔡三、李某、蔡小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蔡某遗留的财产为:
龙泉市XXX有限公司的股权【蔡某出资7.04万,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该公司注册资本为88万元)】
上述财产是被继承人蔡某与其配偶李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三、据被继承人蔡某的继承人蔡一、蔡二、蔡三、李某、蔡小称,被继承人蔡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信息,未发现被继承人蔡某有遗嘱公证及遗赠扶养协议公证记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的事实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申请人蔡一、蔡二、蔡三、李某、蔡小称蔡某生前未就上述财产与李某作过夫妻财产约定。
四、被继承人蔡某的配偶是李某;蔡某共有一个子女,即女儿蔡小;蔡某的父亲是蔡父,母亲是季某。
其中蔡某的父亲蔡父先于被继承人蔡某死亡,蔡某的母亲季某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死亡。
季某的配偶是蔡父;季某生前共有五个子女,分别是蔡一、蔡二、蔡三、蔡某和蔡四;季某的父亲是季父,母亲是季母。
其中季某的父亲季父、母亲季母、季某的配偶蔡父均先于其死亡;季某的儿子蔡四先于季某死亡,蔡四生前未婚无子女。
五、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继承人或他人向本处提出申请人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六、现申请人蔡小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蔡某的上述遗产,蔡一、蔡二、蔡三、李某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蔡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合法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蔡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蔡某的父亲蔡父先于被继承人蔡某死亡,蔡某的配偶李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蔡某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蔡某的遗产由其母亲季某、女儿蔡小共同继承。
又因季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季某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配偶、子女、父母。又因季某的父亲季父、母亲季母、配偶蔡父均先于季某死亡,季某的儿子蔡一、蔡二、蔡三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蔡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季某的儿子蔡四先于季某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蔡四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子女代位继承,但蔡四生前无子女。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蔡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蔡小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龙泉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