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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共同继承后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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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GGGY155849569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04月某日,成武县公证处受理了一件继承公证,被继承人宋某某因病死亡后,遗有与其生前配偶吴某某共有的拆迁房屋产权调换的两处房屋,因该两处房屋均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继承标的为相关产权调换房屋财产权利。被继承人宋某某有两个子女,长子吴大某已成年,次子吴小某尚未成年。被继承人的配偶吴某某作为吴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与吴大某来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经查,被继承人宋某某的母亲胡母已先于宋某某死亡,宋某某的父亲宋父健在。现吴某某、宋父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宋某某的上述遗产,由被继承人的两子女继承。两子女的意愿是二人分别继承该两处房屋权利,由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未成年人放弃继承权,即吴某某不便代理吴小某放弃继承其中一处房屋权利,而继承另一处房屋权利。但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后再进行遗产分割是可以的,成武县公证处在尊重继承人的意愿的基础上,在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继承权益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先办理了继承公证,由被继承人的两子女共同继承该遗产,之后再经双方协议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书》,将两继承人共同继承的上述两处房屋权利进行分割,一处归吴大某所有,另一处归吴小某所有。成武县公证处并对该协议书进行了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鲁成武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吴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XX县XX镇X号。

吴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XX县XX镇X号。

吴小某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父亲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XX县XX镇XX号。)

被继承人:宋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山东省XX县XX镇X号。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吴大某及吴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宋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四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注销证明、《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告知了申请人办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对申请人及关系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宋某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因病死亡。

二、申请人吴大某及吴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宋某某名下与其生前配偶吴某某共有的两处拆迁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一处位于XX县某某小区X栋X号楼X单元X室;另一处位于XX县某某小区X栋X号楼X单元X室;因上述两处房屋均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继承标的为相关产权调换房屋财产权利。

三、经向继承人核实,未发现被继承人宋某某生前立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我处经登录公证遗嘱备案登记平台查询,亦未发现有相关公证遗嘱备案信息。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其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的配偶是吴某某,被继承人的子女是吴大某、吴小某,被继承人的父亲是宋父,健在,被继承人的母亲是胡母,已于一九XX年XX月XX日死亡。

五、现吴大某、吴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吴某某代理吴小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宋某某的上述遗产,吴某某、宋父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宋某某的上述遗产。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死者宋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宋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吴某某,子女吴大某、吴小某,父亲宋父、母亲胡母共同继承。由于胡母先于被继承人宋某某死亡,吴某某、宋父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宋某某的上述遗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宋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子女吴大某、吴小某共同继承。未成年人吴小某的继承权可由其法定代理人吴某某代为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成武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XX日


遗  产  分  割  协  议  书

甲方:吴大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XX县XX镇X号。

乙方:吴小某,男,二〇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XX县XX镇X号。

吴小某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父亲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XX县XX镇XX号。)                 

甲方吴大某和乙方吴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就继承被继承人宋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遗产事宜,已经办理了继承公证,公证书字号:(2019)鲁成武证民字第XXX号。现双方经自愿协商,对于甲乙双方共同继承的上述公证书所涉及的遗产(即被继承人宋某某名下的两处拆迁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属于宋某某遗产相关的财产权利)进行分割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XX县某某小区X栋X号楼X单元X室的房屋权利,由甲方一人继承;

二、位于XX县某某小区X栋X号楼X单元X室的房屋权利,由乙方一人继承;

三、吴某某作为乙方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乙方行使上述继承权,包括办理相关回迁房不动产权证书、递交相关材料、缴纳相关税费等,但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的法定代理人

二〇一九年四月XX日


公   证   书


(2019)鲁成武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吴大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XX县XX镇X号。

乙方:吴小某,男,二〇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XX县XX镇X号。


吴小某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父亲吴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成武县xx镇xx号。)

公证事项:遗产分割协议书

甲方吴大某与乙方吴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吴某某于二〇一九年四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产分割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遗产分割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吴大某与吴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吴某某于二〇一九年四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遗产分割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按指印均属实。

该遗产分割协议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成武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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