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公证保全在先使用证据有效平定专利纷争

  • 案例时间:2019-09-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GGGY155842285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上海某实业公司因其在网店中销售的一款柜门拉手被诉,称其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但上海某实业公司指出,早在第三方申请专利之前,上海某实业公司就已经生产销售该产品了,不存在侵权行为。为此,上海某实业公司特向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要求对其网店的销售记录进行取证保全。

对于上海某实业公司的公证申请,公证员首先严格审查了上海某实业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网店相关资质信息、委托人身份信息、产品专利信息等。在确定该公证申请符合保全证据公证的受理条件后,公证员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进行了固定。在取证过程中,公证员首先对上海某实业公司网店中在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截图,再对评价记录和买家秀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了截图,从而清楚地显示该产品形状图案以及最早的交易时间。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先使用权是专利权独占使用的一种例外,这种例外情况可以避免实际生活中一些企业或者个人为完成发明创造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因没有申请专利而不能再实施自己智力成果的 “不公平”结果。本案中,上海某实业公司生产销售该款柜门拉手是否为侵权的关键在于,确认上海某实业公司是否有在先使用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是否有在先使用权在于上海某实业公司是否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存在生产、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因此,准确完整保存上海某实业公司网店中的成交时间记录成为此次保全证据公证的重要内容。公证员巧妙地利用网店评价界面中显示的最早交易时间进行证据固定,从而有效证明该企业最早销售该产品的时间是早于专利申请日的。

以保全证据公证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公证法律服务运用证据(数据)存管、保全证据、合同公证、现场监督等手段,是一项综合性的公证法律服务。本案中,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将公证的服务特性与公证手段相结合,充分发挥公证证据的优先效力,有力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 ××××第××号

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室,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一九八八年×月×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于二〇一九年一月××日来到本处,称因维权的需要,向本处提出申请,申请对“天猫”(www.tmall.com)网站中相关页面信息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公证申请。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处提交了身份证明、委托书等材料,本公证员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就有关办理公证的内容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并告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该公证仅对在本处专用计算机操作的实时过程进行证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均已知悉有关该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及权利义务。

本公证员于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监督了我处计算机操作人员按照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提供的保全路径,在我处的专用计算机上进行的下列保全证据行为:

编者注:中间步骤省略。

操作结束后,由计算机操作人员将现场取得的“上海××有限公司××”WORD文档在本处刻录成光盘(见附件),并将刻录后的光盘封存。

兹证明本公证员在现场监督了上述操作过程,本公证书所附光盘系计算机操作人员现场截屏粘贴于“上海××有限公司××”WORD文档后刻录所得,与现场计算机显示结果相符。

附件:刻录的光盘一张。


××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月×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