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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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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GGGY155833754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09年,温州某商品房“一房多卖”事件震惊了全国,涉及金额达1759万元,涉及购房户达184户。2011年,经温州市仲裁委裁定,温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须于2011年4月18日向购房户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470余万元。但温州XX地产开房发有限公司迟迟未履行给付违约金的义务。在2018年,这个纠纷出现了转机。温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实现企业的正常注销,意欲与购房户达成和解。

2018年2月26日,在浙江省平阳县公证处的沟通协助下,温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表和购房户代表达成了和解协议,由温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原仲裁裁决书确定金额的30%。为增强和解协议的证据效力,温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购房户向平阳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和解协议公证。                         

合同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证明合同协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包括主持纠纷调解、协助拟定协议内容等。由于本案涉及的人数众多,公证机构在办理该案时需要告知所有的当事人和解协议可能的法律意义,提醒当事人慎重决定是否接受温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表和购房户代表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为此,平阳县公证处于2018年2月28日指派四名公证人员进驻该商品房小区物业办公室,现场集中办理和解协议公证,向184户购房户逐一讲解协议的内容,着重提示协议内容的主要条款及其法律后果。历经一个星期,184份和解协议均取得了购房户的签字确认。2018年8月15日,温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184份和解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平阳县公证处在此次和解协议公证过程中,充分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作用,始终秉承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全面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以高效、便捷的公证服务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切实有效地实现了矛盾纠纷的解决,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法利益,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为企业的“离开”留下优雅的背影。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XXXX

申请人:

甲方:李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身份证住址:X。

乙方:温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X。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3XXX。

公证事项:和解协议

甲、乙双方于XXXX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和解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和解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甲、乙双方在协议中主要约定:甲乙双方同意以乙方对甲方的违约金金额为基础,乘以30%后所得的金额为乙方对甲方的最终偿还额,即人民币伍万零捌佰零叁元伍角(¥50803.5元),该最终偿还款不计任何利息或赔偿等。上述约定及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李某、温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均属实。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平阳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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