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未析产登记房屋的继承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GGGY155783058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妻子李某婚后生有独子张甲,二人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夫妻名下。2002年二人离婚,离婚协议房产归男方所有。张某某于2017年死亡,现他的儿子张甲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继承公证。张甲认为上述房产是他父亲个人所有,他的爷爷奶奶均先于父亲死亡,父亲又未再婚,只有他是唯一的继承人。
公证员审查时发现房产证上有共有人李某,二人离婚后未办理房产过户变更登记。于是告知张甲,该房产不能认定为是张某某的个人遗产。《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我们一般理解为《物权法》第29、30、31条所规定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因继承或者接受遗赠取得物权以及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情形。
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发生物权效力。如果张某某和李某是法院判决离婚,依据判决书,张某某即可享有该房屋的全部物权,公证员建议张甲,先继承他父亲名下的一半房产,随后作为张某某的继承人与李某协商,履行离婚协议,配合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如协商不成,法院诉讼解决。张甲接受了公证员的建议,并与母亲李某协商一致,办理了上述房屋遗产继承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张甲,男,出生日期,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址。
被继承人:张某某,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址。
公证事项:继承权
继承人于二〇一八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证明信》等材料。
本处对继承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初步审查后,认为继承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受理了继承人的继承权公证申请。本公证员就办理继承公证的基本权利义务、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向继承人以书面告知书的形式进行了告知。继承人在知悉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后,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继承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实,并对继承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某于×年×月×日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所申请继承的房产为:位于唐山市路北区××××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三、上述房产系被继承人张某某与其生前原配偶李某夫妻共有购买,二人于2002年×月×日离婚后,协议归张某某所有,但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该房产仍登记在张某某和李某名下。上述房产的一半是张某某遗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另一半由继承人张甲与李某另行协商办理。
四、被继承人张某某与李某系原配夫妻,共有一名子女,即张甲;被继承人的父亲×××、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五、据张甲称:张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无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六、现申请人张甲主张继承张某某的上述房屋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上述房屋的一半是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张某某生前与李某离婚后未再婚,其父母均先于他死亡;故,兹证明被继承人张某某死亡时遗留的遗产由张某某的独生子张甲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