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房屋承租人协议书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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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5783022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孙丁来到我处,称其母亲孙A已于2014年死亡,其父亲孙B已于1996年死亡。孙A生前系丰南区××房屋的承租人,持有编号为津铁字×××号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承租人为孙A。孙A、孙B生前是铁路部门的职工,孙A、孙B虽去世多年,但上述房屋一直由孙丁承租,无拖欠租赁费现象。今年,孙A、孙B所在单位集中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遗留问题,告知孙丁需要出示公证书才能以孙丁的名义继续承租。
经询问,得知孙A、孙B原单位关于解决公租房遗留问题制定了如下政策:承租人过世,可以变更配偶或子女为承租人。新承租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本城市户籍。经了解:孙A与孙B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七个子女。其中,长子孙C已于2015年死亡,五子孙D已于2004年死亡。孙B死亡后孙A没有再婚。公证员还了解到,孙A、孙B的次子孙甲为北京市户籍。
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可以得出,孙A通过与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获得该房屋的承租权而不是所有权。根据孙A、孙B单位规定的相关政策,孙A、孙B的三子孙乙、四子孙丙、六子孙丁、女儿孙戊有权利继续承租该房屋。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孙丁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最终,我处为孙丁出具了变更房屋承租人协议书公证,孙丁到相关单位变更了承租权登记。
【公证书格式】
变更房屋承租人协议书
立协议人:
孙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
孙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公民身份号码:××××。
孙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公民身份号码:××××。
孙丁,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公民身份号码:××××。
孙戊,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公民身份号码:××××。
协议人孙甲、孙乙、孙丙、孙丁、孙戊系孙A的子女。孙A系丰南区×××号【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编号:津铁字×××号】(37.4平方米)房屋的承租人。孙A已于二〇一四年×月×日死亡,孙A的丈夫孙B已于一九九六年死亡,孙A的长子孙C已于二〇一五年死亡,孙A的五子孙D已于二〇〇四年死亡,孙A的父母均先于孙A死亡。经协议人孙甲、孙乙、孙丙、孙丁、孙戊协商一致,订立变更房屋承租人协议如下:
一、一致同意丰南区×××号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孙丁。
二、孙甲、孙乙、孙丙、孙戊自愿放弃承租权。
三、该协议自当事人签字。捺指印之日起生效。
四、该协议一式三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协议人:
二〇一八年××月××日
公 证 书
(××××)××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
孙甲,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孙乙,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孙丙,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孙丁,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孙戊,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变更房屋承租人协议书
孙甲、孙乙、孙丙、孙丁、孙戊于二〇一八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变更房屋承租人协议书》公证。
经查,孙甲、孙乙、孙丙、孙丁、孙戊系孙A的子女。孙A系丰南区××房屋的承租人。孙A已于二〇一四年×月×日死亡,孙A的丈夫孙B已于一九九六年死亡,孙A的长子孙C已于二〇一五年死亡,孙A的五子孙D已于二〇〇四年死亡,孙A的父母均先于孙A死亡。经协议人孙甲、孙乙、孙丙、孙丁、孙戊协商一致,同意××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孙丁。孙甲、孙乙、孙丙、孙丁、孙戊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变更房屋承租人协议书》。孙甲、孙乙、孙丙、孙丁、孙戊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签订《变更房屋承租人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孙甲、孙乙、孙丙、孙丁、孙戊于二〇一八年××月××日签订了前面的《变更房屋承租人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当事人孙甲、孙乙、孙丙、孙丁、孙戊的签字、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唐山市康华公证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