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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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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GGGY155747859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高校在读大学生,因成绩优异,被学校推荐到日本某高校交流学习,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意负责李某在日本某高校学习期间的所有学习费用,但须两名担保人为李某出国留学提供担保。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出国前必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经公证生效。于是,李某来到江西省宜春市赣中公证处求助。

公证员告知,为使我国公费出国留学工作规范化和法治化,更加符合国际惯例,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出国前必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中,对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有明确的表述,主要内容包括:留学内容、目标、期限、国别、身份、经费(来源及支付办法)甲方和乙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协议书》的变更及违反《协议书》的处理办法等。这其中,就包括留学人员的保证人及担保方式等问题。

因李某家境贫寒,父母无法满足国家留学委要求的担保资格,李某找到两名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亲戚,向他们说明情况,李某的两位亲戚表示愿意为李某出国留学提供担保。李某和其第一担保人王某、第二担保人李某某来到宜春市赣中公证处,请求对国家留学委出具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进行公证。

李某及其担保人王某、李某某提供了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李某提供了国家留学委出具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担保人王某与李某某提供了各自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公证员认真审查了相关资料,向担保人王某及李某某告知了签署协议书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王某及李某某表示知悉。随后,公证员在确认王某、李某某是自愿签署该协议书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相关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赣宜市证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生某

乙方:李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方(第一保证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第二保证人):李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甲、乙、丙三方于二〇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甲、乙、丙三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方当事人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中对留学期限、三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约定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生某与乙方李某和丙方王某、李某某于二〇XX年X月XX日在在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的规定;协议上三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按右手食指指印属实。

该协议自三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按右手食指指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宜春市赣中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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