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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清点式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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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GGGY155747672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本市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来到我处,称其公司一股东以一种叫作“明日叶”苗作价出资,因而根据协议的相关约定,需要对公司37个种植大棚内的明日叶苗数量进行清点确定,特向我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在受理了此项公证申请后,考虑到植物清点的特殊性以及清点数量巨大,在保全证据的现场,由专门负责种植明日叶的工作人员进行清点,可以确保清点对象的正确性;具体清点时,分别对37个种植大棚进行清点,在每一个大棚内,对种植的明日叶再分行进行清点,并对每一个种植大棚内的数量再进行合计,可以确保清点数量的准确性。

在公司申请时,想清点时区分明日叶存活以及死亡的苗株,承办公证员考虑到因为是苗株,对其现阶段存活或者死亡的判断容易让对方提出异议,因而建议公司一并进行清点,如果死亡数量多,可以经过一段时间的生长周期后再次进行清点确认,该公司采纳了公证员的建议,对明日叶的所有的苗株进行清点。

在到达公司种植的大棚园区,公证员发现对于清点大棚的所在位置无法通过表述道路的名称进行表述,因为都是乡间小路,没有道路名称,公证员运用手机的定位功能,对清点大棚区进行位置定位,并截屏保存了清点所在位置。

此次清点保全证据公证,历时两天时间,对37个大棚共计3047行35715株明日叶苗株进行了清点,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清点类保全证据公证,需要确保清点对象的准确以及清点数目的准确。同时,在具体的公证工作中,也要灵活运用互联网带来的便利,提高公证人员的实际应用能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鲁临沂兰山证民字第1059号

申请人:临沂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男,一九九〇年八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临沂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来到我处称,其公司需要对位于山东省临沂市XX县XX镇XX村的37个大棚内种植的“明日叶”棵数进行清点,确定具体数量,特向我处申请对整个清点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张某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约十时五十四分,来到位于临沂市XX县XX镇XX村临沂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大棚种植园区,本公证员对用于定位使用的iphone 6s手机进行清洁性检查,经检查无相关存储信息。本公证员使用iphone 6s手机中的“百度地图”软件对所在位置定位并截屏,获得截屏图片一张。本公证员首先对用于拍摄的SONY牌摄像机进行清洁性检查,经检查,无相关存储信息。

编者注:中间步骤省略。

清点完成后,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张某的面前,林某某、刘某某对《1号棚清点记录单》至《37号棚清点记录单》数据进行汇总,制作《清单汇总表》一份共两页。

上述整个保全过程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约十七时五十七分结束。公证员助理张某整理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共十一页。录像信息经本公证员提取后存于本处电脑中。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的《清单汇总表》、《1号棚清点记录单》至《37号棚清点记录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本公证书所附的五张光盘内共三十七段视频为公证人员张某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一致。

附:(1)《清单汇总表》复印件一份共两页;

(2)《1号棚清点记录单》至《37号棚清点记录单》复印件一份共三十七页;

(3)光盘五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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