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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云霄县蔡某生态修复保证金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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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55745478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年XX月,蔡某等人在既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又未建立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情形下,擅自在云霄县和平乡某村设立一家不锈钢电镀加工点(电解酸洗)并投入生产使用,导致未经废水处理的含重金属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到江河湖泊中,造成了水和土壤的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及居民的生活。蔡某等人也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羁押在云霄县看守所,同时,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蔡某负有使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或使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的责任。为了切实修复受污染的生态环境,现由蔡某的妻子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甲方)与当地村民委员会(乙方)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为保证该协议的有效履行,协议中约定甲方及其代履行人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将保证金提存至福建省云霄县公证处设立的专门账户。

云霄县公证处在受理申请后,公证人员向提存人宣读了《提存公证告知书》,告知提存人所申办之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承办公证员从真实性和可行性两方面入手,详细审查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生态修复的技术要求及验收等条款,并就关键条款和实务操作中涉及的具体履行方式,与双方反复探讨论证。根据协议内容,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内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生态修复行为,其缴纳的保证金则作为受损方实施修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的费用,乙方可凭借和平乡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修复合格验收意见向本处申请领取。对甲方自行组织修复且验收合格的,甲方及其代履行人应凭和平乡政府、环保部门、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及乙方出具的同意领取履约保证金的文书向本处领取履约保证金。同时还约定对甲方未完全履行生态修复协议或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督促继续履行;对于其怠于履行、无力履行或履行效果不好的,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开展修复工作,所需费用全部由甲方负担(含从履约保证金中支出)并追究甲方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通过该提存公证,一方面保证了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对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防止若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怠于修复或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敷衍了事,则当地村民委员会有权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修复合格验收意见向公证处申领该保证金以作为修复的费用,以此保证受损环境得以修复。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兹证明蔡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云霄县某乡某号。蔡某城,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云霄县XX乡XX号。因蔡某、蔡某城与云霄县和平乡某村民委员会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协议中约定蔡某,蔡某城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约定将保证金提存于云霄县公证处。蔡某、蔡某城于XX年XX月XX日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XX万元整(¥XXX元)提交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云霄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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