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市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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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GGGY155740080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男方许X与女方王X拟登记结婚,双方共同出资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处房产,为了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两人准备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遂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受理公证申请后,公证员审查了男女双方的身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及该协议所涉及的房产的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详细询问了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的原因、目的。经过询问得知,男女双方是恋人关系,为了结婚,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后以男方名义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处房产,男方出资占首付款三分二、女方出资占首付款三分之一,且房屋婚后的装修由女方出资,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双方准备在协议中约定清楚。根据公证员建议,双方在协议中明确划分购买房屋时双方的实际出资额,并针对结婚与未结婚时房产的归属以及对另一出资方的补偿等条款达成具体的约定,从而做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公证人员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拟定了协议的正式文本,进一步就办理该协议可能产生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向双方进行了告知说明。
最后,公证员为当事人出具了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新XXX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男方):许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XX。
乙方(女方):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方许X、乙方王X于20XX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财产约定协议》。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签订该协议时许X与王X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出现违反善良风俗的条款,协议内容具体、明确符号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要件。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双方于20XX年X月X日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捺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公证员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