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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供电局停电通知书送达证据保全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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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GGGY155736868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由于用电客户朱某从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共欠电费24885.93元,经供电局多次催缴无果的情况下,为了便于诉讼的需要,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水城供电局向我处申请对他们送达《水城供电局停电通知书》过程和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员认真接待了当事人,并且做到一次性告知申请办理公证所需要的材料,并与当事人制定了送达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措施,在送达过程中,公证处严格按照办证程序,派出两名公证员现场监督送达的过程,并现场详细制作了《工作记录》,所有在场人员及公证员均在上面签字,次日就为申请人出具了公证书,及时快速地完成此公证业务,维护供电局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黔水城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水城供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L,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街道办事处小山社区水黄路口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男,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建兴路X号附1号XXX室,身份证号:520XX。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男,一九八八年五月五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汉寿县龙潭桥镇相公山村史家汊组,身份证号:430XX。

公证事项:保全送达行为

申请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水城供电局的委托代理人余某某于二O一九年三月七日向本处提出申请,称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水城供电局需向用电人朱X现场送达《水城县供电局停电通知书》,特申请本处对其送达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3月7日下午15时11分,我处公证人员李某某、刘某某会同申请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水城供电局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及供电局工作人员蒋某某来到水城县蟠龙镇窑田公变朱某家门前,对申请人的现场送达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刘某某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工作记录》,《工作记录》经余某某、蒋某某确认无误后在上上面签字、捺手印。

当日15时12分,在朱X家门前,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水城供电局的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将《水城县供电局停电通知书》(附件一)一份送达给自称是朱某儿子的朱某某(男性,年龄大约20岁左右),朱某某接收《水城县供电局停电通知书》但拒绝签字。当日15时15分,李某某、刘某某、余某某、蒋某某一行人离开水城县蟠龙镇窑田公变朱某家,送达行为结束。公证员蒋某某用执法记录仪对送达行为进行了摄像。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附件二)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工作记录》上记录的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余某某、蒋某某在《工作记录》的签名、按手印。《工作记录》的原件收存于本处。申请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水城供电局提供的《水城县供电局停电通知书》内容一致的原件一式两份,一份送出,一份留存贵州省水城县公证处,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水城县供电局停电通知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蒋某某将现场摄像内容制作成内容一致的两张光盘(其中:一张与公证书相粘连,另一张密封保存在贵州省水城县公证处),光盘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水城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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