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市某餐饮公司商标权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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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GGGY155736674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8日重庆某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某、邹某来到公证处,称在曲靖市麒麟区珍珠街XXX号(原东星中路)等多处餐馆出现了侵犯其“XX”商标使用权的行为,为维护其商标使用权益,特向我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我公证处受理后非常重视此事,认真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并及时指派二名公证员、公证人员随同申请人重庆某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某、邹某以消费者的名义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11点10分到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嘉城商业广场10幢3楼的某某老火锅店、18日16点19分到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巷49号3楼的某某火锅麒麟巷店、4月18日18点25分到曲靖市麒麟区珍珠街XXX号(原东星中路)的某某火锅店、4月19日11点05分到曲靖市麒麟区雄业金都218国际购物公园4楼的某某火锅店、4月19日12点24分到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车立方西门C7栋1号的某某老火锅店、4月19日16点46分到曲靖市开发区外滩2幢(外滩大门旁边2楼)的某某火锅店就餐消费,由何某进行了付款结账,并取得多份票据、凭证及照片,由我处公证员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后公证员依法出具六份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云曲中皓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重庆某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地址:某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XX幢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A
代理人:何某,女,四川XXXX事务所专职律师
邹某,女,四川XXXX事务所实习律师
公证事项:证据保全
申请人重庆某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某、邹某于二O一九年四月十八日向曲靖市中皓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称在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车立方西门C7栋1号的某老火锅店发现被商标侵权,为此特向本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B及申请人重庆某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某、邹某于2019年4月19日12点24分至13点37分到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车立方西门C7栋的某某老火锅店就餐。在该店用餐消费后,何某进行了付款结账,并取得“云南通用定额发票”3张,“订餐卡”1张。由何某、邹某现场拍摄照片共17张,本公证员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与实际情况相符。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付款结账人何某、拍照人邹某及公证人员的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照片共17张为何某、邹某现场拍摄。
本公证书仅证明申请人保全证据行为和过程的真实。
附:1、《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
2、《云南通用定额发票》复印件3张。
3、“订餐卡”复印件一份。
4、照片共17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曲靖市中皓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