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大型施工现场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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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GGGY155730305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建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建工公司承包施工所签订的建设项目。按照所签订合同中的约定,甲公司应于地下室结构完成后14天内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工程款,但是建工公司在未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催收工程进度款,并以工程进度款不及时支付为由,实际停工近两个月。基于此种情况,甲公司多次通知建工公司要求恢复施工,并且请求建设部门予以协调。虽经多次协调,建工公司仍拒不复工,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给甲公司造成了极大损失。甲公司拟向法院起诉,为固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完成工程的施工状况,提出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甲公司的申请,公证员仔细审查了甲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保全对象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现状,认为建筑工程楼体庞大,且建筑物高度过高,顶层与全景的保全难度大。综合考虑后,公证处决定采用无人机和手持摄像机并用的方式,对建筑工地施工现状进行证据保全。随后,公证处派出一名公证员与两名公证人员,随申请人及委托第三方无人机操作员前往项目施工现场。首先使用无人机对建筑主楼和副楼的顶面,外观、周边全景进行摄像和拍照,后使用手持摄像机对主楼和副楼各个楼层整体情况、墙体、楼板、楼面等设施进行拍摄,并对电梯井、钢筋混凝土柱、楼梯、脚手架、后浇带、副楼与主楼的连接通道等进行细节拍摄。所有的摄像、拍照取证过程由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现场监督,将摄像与拍照结果进行刻录,以光盘为载体附于纸质公证书,向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为当事人进行下一步的维权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材料。
本案例中甲公司与某建工集团关于施工合同的矛盾若被进一步激化,将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或产生诉讼,甲公司申办保全证据公证能够固定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完成工程进度的情况,为将来的维权提供重要的依据。现场证据保全既要考虑保全对象、保全方法,还需借助高科技设备来完成保全工作,如此才能够更精准地满足申请人的公证需求,解决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为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桂X内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广西XXX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址:南宁XX号。
法定代表人:詹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廖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广西XXX有限公司为避免证据灭失,于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对XX项目建设工地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张某、蒙某、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廖某、相关技术人员黄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XXX目建设工地,对XX项目施工工地现状以摄像、拍照方式进行取证,并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见附件1),所拍照片共二十九张,共打印十五页附在本公证书后(见附件2),所拍摄照片及录像刻录光盘三张(见附件3)。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一份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现场记录》原件上王某、张某、蒙某、廖某、黄某的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照片的打印件及光盘三张为现场拍摄,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光盘、照片我处保存一份,申请人自行保存二份。
附:1、《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
2、照片打印件十五页;
3、光盘三张(已密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