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高速公路施工现状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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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GGGY155730253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的一天,广西XX集团公司(以下称广西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来到到A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李某称广西XX高速公路工程的投资方是马来西亚的建筑公司(以下称马方公司),该项目于2010年12月正式动工,主线全长XX公里,其中在A县境内XX公里,原计划2014年底通车,由于投资方(马方公司)资金链断裂,整个工程于2013年完全处于停滞状态,因此投资方(马方公司)于2018年3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南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作出民事裁定,其中马方公司未完成的A县境内路段工程由李某所在的广西方公司负责修复。因原施工单位有大量机械设备和碎石料遗留在工地上,造成广西方公司施工面临困难,因此向A县公证处申请对A县境内路段上的机械设备和碎石料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李某提供的相关材料,A县公证处决定受理该申请。
2018年X月X日上午X时,由公证处3名公证人员及广西方公司指派的包括李某等3人共计6人,开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由李某等3人进行指认,公证处1名公证员助理进行全程拍摄,另1名公证员和1名公证员助理对保全行为的全过程进行确认,从A县某路段对原施工单位遗留的机械设备和石料进行逐一确认,行程达XX公里,现场拍摄照片400余张,制作了《原施工单位机械设备和石料确认表》,并制作了工作记录。很快,承办公证处为申请人出具了公证书。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就是经由公证机构参与公证,通过固定相关证据,进而解决纠纷或为预防日后发生纠纷提供证据保证,从而维护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桂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广西方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莫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XX50。身份证住址:南宁市兴宁区XX路XXX号XX栋XXX号。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广西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于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称其公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XX)桂XX破XX号之三为XX高速公路项目抢险复工参建单位之一,而该项目原管理人为广西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现该项目XX段施工线内留有原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和石料,为此,特向本处申请对该项目XX段内的机械设备和石料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王一与公证员助理王二、王三及广西方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公司工作人员张三、李四于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上午X时到达XX高速公路XX段XX处。以李某、张三、李四为指认人,从XX段XX号桩开始对原施工单位遗留的机械设备和石料进行确认。现场拍摄照片一份39页;王二制作《XX路原施工单位机械设备和石料确认表》一份共五页;王一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共三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本公证书所附照片均为现场拍摄,照片中有涉及石粉、碎石具体的数据不能确定。
附:1、《工作记录》一份共三页 。
2、现场拍摄《照片》一份共三十九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