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藤县梁某银行存款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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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GGGY155730241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梁某与莫某来到公证处,称其女儿梁某某于2018年1月在广东佛山市的出租屋内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由于梁某某从未将银行卡密码告知其父母,其父母要领取其中的存款必须按银行的要求凭公证书才能领取。
当事人提交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的有主尸体处理通知书、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XX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材料。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存款查询函,当事人凭存款查询函前往银行查询,查询得到三份余额证明凭证,中国XX银行的勾选账号信息清单、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的客户存款信息查询、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XX支行的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经核实梁某某确定为无配偶、子女,梁某某生前没有设立遗嘱,当事人梁某与莫某是梁某某的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符合出具继承权公证的条件,最后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桂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梁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
莫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
被继承人:梁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生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梁某、莫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梁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贰份)、户口簿、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的有主尸体处理通知书、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中国XX银行的勾选账号信息清单、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的客户存款信息查询、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XX支行的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XX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处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申请人申办此项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申请人梁某、莫某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梁某某于XX年XX月XX日在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号出租屋内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二、申请人梁某、莫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梁某某遗留的财产,包括:
(一)存款:人民币XXXX(XXXX元)。现存中国XX银行,账号:XXXX。(实际余额以银行记载为准)。
(二)存款:人民币XXXX(XXXX元),现存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XXXX。(实际余额以银行记载为准)。
(三)存款:人民币XXXX(XXXX元)。现存中国XX银行,账号:XXXX。(实际余额以银行记载为准)。
三、据被继承人梁某某的继承人梁某、莫某称,被继承人梁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梁某某生前无配偶亦无子女;梁某某的父亲是梁某;梁某某的母亲是莫某。
五、现梁某、莫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梁某某的遗产。
根据上述的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梁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梁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梁某某无配偶亦无子女。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梁某某的上述存款由其父亲梁某、莫某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