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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足区涉农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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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GGGY155721507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重庆市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转包了大足区某村民小组五家农户的承包地,用于开发生态观光农业,合同约定的转包期限为14年。但农业公司承包土地两年来,所谓的项目开发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且拖欠农户的承包费未支付,农户们与农业公司屡次协商仍未果。由于农业公司不配合,如果贸然单方终止合同,农户们将会面临被动应诉的风险;但如果主动提起诉讼,又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经济成本。无奈之下,众农户来到大足公证处,请求维权良方。

公证员在仔细了解案件经过、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并经内部讨论后认为:虽然农户与农业公司签订了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农业公司存在根本违约情形,农户具有法定任意解除权。因此,此案的关键点集中在证明转包土地处于闲置状态、农业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不付承包费用以及解除合同通知义务的履行上。鉴于此,公证员提出了“三步走”的解决方案:一是公证人员对农业公司转包的土地现状及已建观光设施的情况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充分证明涉及的土地已经处于闲置状态,符合法定收回的情形。二是与律师沟通并起草《律师函》,向农业公司告知其闲置土地的行为已经符合《土地管理法》法定收回土地的情形,同时拖欠农户承包费的问题已构成违约,要求农业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限期答复,否则农户将自行收回相关土地。三是公证员对向农业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邮寄《律师函》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充分证明已向农业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经过周密的法律流程,农业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答复期限届满后,众农户重新接管了土地,投入到新的生产用途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渝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周某         职务:主任

代理人:龚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办事处的代理人龚某于二O一八年三月七日向本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办事处的代理人龚某述称:二O一四年三月一日重庆某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办事处村民代表吴某、曾某均、曾某泽、杨某、曾某云签订了《重庆市大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其租用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土地作为经营场地,租期十四年;现因重庆某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原因未支付承包费。为此,为了固定证据,特向我处申请对其重庆某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办事处辖区的承包土地范围内的鱼池、基础设施以及承包土地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及公证员杜某、本处工作人员兰某、李某在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办事处的代理人龚某、阮某的带领下,于二O一八年三月七日上午十点十二分来到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办事处,对重庆某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土地范围内的鱼池、基础设施以及承包土地的现状进行了证据保全;龚某、阮某对鱼池、基础设施进行了丈量,本公证员及公证员杜某、本处工作人员兰某、李某进行了现场监督,同时,本处公证员根据清点制作了《清点表》一份,工作人员李某对重庆某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办事处的承包土地范围内的鱼池、基础设施以及承包土地的现状进行了摄像。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清点表》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清点表》根据二O一八年三月七日在龚某、阮某现场丈量及清点所得,《清点表》上龚某、阮某签名属实;本处工作人员李某对重庆某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办事处的承包土地范围内的鱼池、基础设施以及承包土地的现状进行现场摄像,并制成光盘保存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大足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八年三月七日



公 证 书


(2018)渝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龚某           职务:组长

代理人:李济鹏,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办事处的代理人李某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来到本处,述称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办事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需向重庆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邮寄的方式邮寄《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函》一份共一页。为此,特向本处申请对上述邮寄过程进行监督并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兰某与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办事处的代理人李某于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14:42分来到大足区某邮政所,李某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重庆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寄送《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函》一份共一页,并取得“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编号为“XXX”)一份一页,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兰某监督了李某寄送上述《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的全过程。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的复印件内容与李某以邮政快递方式向重庆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寄送的《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函》原件内容相符;申请人李某以邮寄的方式向重庆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寄送《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的过程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大足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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