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调解对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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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GGGY155719018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上海某金融机构因与其客户在日常业务中发生纠纷,委托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最终调解成功,由该机构对客户进行适当补偿,于是该金融机构与客户双方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在调解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由金融机构对客户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调解协议双方对该调解协议的给付内容均无异议,且债务人自愿做出在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给付义务时愿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承诺,依据《公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联合通知》的规定,可以依法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处依法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本案是上海市首例银行业纠纷调解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案例,是“发挥公证沟通职能,多元化解金融纠纷”的有益探索。通过公证固定调解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确保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按期履约,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以较低的社会成本解决类似的纠纷案件。
调解与公证这两种制度进行深入合作对接,大大提升了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对于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与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进一步发挥公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缓解司法资源紧张,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体现了公证机构为服务金融行业、营造安定有序的金融环境方面所作的努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XXXX号
申请人:上海某劳动保障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
(以下简称“甲方”)
申请人:上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营业场所: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XX弄XX号XX室
负责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以下简称“乙方”)
公证事项:赋予《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双方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协议书》(下称“该协议书”)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协议书》。各方在签订该协议书时分别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乙方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具有相应的代理权。
甲、乙双方在该协议书中明确双方经调解协商一致,约定乙方补偿甲方人民币壹仟元整,并明确约定了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本处就该协议书及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甲、乙双方在该协议书中特别约定,该协议书经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若乙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支付义务,则甲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可持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愿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乙方就本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前对其履行债务事实的核实方式进行了确认,并签署了《确认书》。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上海某劳动保障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XX、乙方上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于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在上海市,订立了前面的《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协议书》,该《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协议书》自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成立。上述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该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该协议书上甲乙双方的签名、印章均属实。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员陈某也在该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印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