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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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GGGY155712732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白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于2019年4月16日来到本处,称其受白某委托向白某某送达《通知函》一份,为保留有效证据,特申请办理保全送达行为公证。并提交了《XX酒店临时住宿登记表》、《XX酒店账单》来证明白某某现住于东方大酒店1805号房。同时王某向我处提交了《通知函》一式两份及《送达回执》一份。
经本处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于2019年4月23日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黔遵义法信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白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白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来到本处,称其受白某委托向白某某送达《通知函》一份,为保留有效证据,特申请办理保全送达行为公证。并提交了《XX酒店临时住宿登记表》、《XX酒店账单》来证明白某某现住于XX酒店1805号房。同时王某向我处提交了《通知函》一式两份及《送达回执》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来到到遵义市XX路X号XX酒店大堂,本公证员将王某提交的《通知函》、《送达回执》各一份交给王某,后随同王某来到XX楼XX号房门前,王某敲击房门,一男士打开房门,公证员、王某分别向该男士表明了身份。王某询问该男士姓名、是否为白某的儿子,男士答:我叫白某某,是白某的儿子;王某向该男士表明其受白某的委托向他送达《通知函》,随后王某将《通知函》、《送达回执》递交给该男士,该男士接过《通知函》和《送达回执》并进行了阅读。王某告知该男士请他在《送达回执》上签字,该男士称要电话询问律师是否能够签字,后该男士打电话与人联系(期间,本公证员用手机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王某与该男士进行交谈),等待二十分钟左右后,该男士称律师未回话,但表示已收到该《通知函》,该男士没有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本公证员用手机对《送达回执》进行了拍照。该男士将《通知函》、《送达回执》放于房间内桌面上,随后本公证员、王某及工作人员陈盈与该男士告别、离开房间。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
1、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通知函》复印件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在XX酒店XX楼XX号房送达的原件内容一致;
2、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XX酒店临时登记表》复印件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提交给我处的原件内容一致,原件由王某执收;
3、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XX酒店账单》复印件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提交给我处的原件内容一致,原件保存于本处;
4、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照片打印页共2页(内含5张照片,见附件四)为本公证员在上述送达过程中拍摄的照片打印所得,照片内容与当日当时现场情形相符,照片(电子数据)文件保存于本处。
附:一、《通知函》复印件一份(共1页);
二、《XX酒店临时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共两页);
三、《XX酒店账单》复印件一份(共八页);
四、照片打印页一份(共2页,含5张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遵义市法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