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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周宁县黄氏兄弟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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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55711306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周宁县公证处接到黄氏兄弟要求办理分割父母遗产的协议公证申请。据了解,兄弟二人已在我处办过继承父母房产的继承权公证,二人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现两兄弟拟将旧房拆除,在原地基上建房,因二人在建房理念上有分歧,想分开建房,且因该旧房占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较大,故兄弟二人想将该地使用权面积进行分割后分别建房,为明晰产权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故要求办理遗产分割协议。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遗产分割财产约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订立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需为遗产的法定继承人;2、遗产分割协议的订立人需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自愿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3、遗产分割协议须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口头等非书面形式无效。为了申请人能顺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县公证处主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沟通对接,并充分听取了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意见。按登记部门的要求,申请人聘请了房地产测绘公司对实地进行测量并制作宗地实地勘丈图表。公证处根据宗地实地勘丈图表并按兄弟二人的意愿对该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出具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书,二人拿到公证书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不动产权的变更登记。

遗产分割协议是公证机构根据遗产继承人及有关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产继承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满足了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且不损害遗产的效用,遗产分割协议书起到了预防纠纷,减少司法压力,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稳定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黄某东,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某巷某号。

乙方:黄某芳,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某巷某号。

公证事项:遗产分割协议

黄某东、黄某芳为了明确共同继承的房产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于二〇一九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产分割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遗产分割协议书》。立协议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甲、乙在协议中约定:坐落于周宁县狮城镇某路房产的住宅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7.22平方米)归甲、乙二人共同共有,其中甲方黄某东继承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1.48平方米,乙方黄某芳继承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5.3平方米。上述继承的财产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各项费用,由甲、乙、双方按享有的产权份额比例承担。上述约定条款明确、具体。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黄某东、黄某芳于二〇一九年X月XX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遗产分割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该协议自上述当事人签名并捺指印之日起生效。

附件:1、《宗地实地勘丈图表》贰份共贰页;

2、《宗地图》贰份共贰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周宁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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