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剂委托加工合同公证助力中医药健康发展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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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GGGY155711206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太仓市公证处为太仓市中医院和苏州市中医院办理了制剂委托加工合同公证,为双方的传统中药制剂业务提供法律保障,既解决了委托方的困境,便利其中药制剂的临床使用,又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还在源头上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杜绝假委托、乱委托现象的发生,确保备案工作顺利进行,实现一举三得。
中医药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中,在与疾病作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不具资质者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配制,但须同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药监管部门备案。
太仓市中医院是一所技术力量雄厚、医疗仪器先进、科室门类齐全、医疗服务周到的综合性医疗机构,是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中心,目前年门急诊总量近70万人次,使用中药制剂的需求非常大,但苦于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自制药剂的资格。《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委托配制+备案制”模式,为太仓市中医院制剂工作带来新曙光。
公证员受理业务后,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制度,审查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医疗机构执业资格,问明委托加工的13种中药制剂,对受托方具备的13种中药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进行一一核实确认。结合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告知委托加工合同的法律效果,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并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提示。
最后,在确定合同双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清楚委托加工合同的法律意义后,公证员指导并监督双方在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为双方的合同关系提供了法律证明。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苏太证经内字第950号
申请人:
甲方:太仓市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周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住所: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乙方:苏州市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住所:苏州市杨素路x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公证事项:医院制剂委托加工合同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医院制剂委托加工合同书》公证。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医院制剂委托加工合同书》。
甲、乙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该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方因临床科室用药需要,委托苏州市中医医院配制降脂胶丸(规格0.5g/粒)、金黄散软膏(规格30g)、活血理气汤(规格200ml)、外九煎合剂(规格200ml)、爽声方合剂(规格200ml)、外八煎合剂(规格200ml)、子宫收缩合剂(规格200ml)、蒲苍合剂(规格200ml)、皮一方合剂(规格200ml)、清咽合剂(规格200ml)、痔漏宁散(规格30g)、止咳合剂(Ⅰ)(规格200ml)、复方胎盘胶丸(规格0.25g/粒)十三种中药制剂,委托加工期限为三年,自上述十三种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被注册生效日起算。甲方对委托加工的十三种制剂持有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相应的《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批件》及相应批准文号,乙方对受托加工的制剂持有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编号苏xxxxxx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甲、乙双方签约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中有关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太仓市中医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周某与乙方苏州市中医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签订了前面的《医院制剂委托加工合同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合同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太仓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