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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声明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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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GGGY155710468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几年前,洪女士看着身患胃癌的丈夫,躺在病床上忍受着插管的痛苦,她的内心备受煎熬。几十年的夫妻,洪女士尽管知道丈夫此刻希望走得痛快些,可却依然不敢替他选择放弃治疗。一方面,她觉得如果没有尽一切努力治疗亲人,良心上过不去。另一方面,她也担心决定放弃治疗的行为难免会被别人斥为“冷血”。不久后,洪女士的丈夫还是在病床上痛苦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丈夫的经历促使了洪女士思考自己临终的安排,“我的底线就是别插管,如果抢救已经无效的话,就不必再维持了,我想走得更有尊严”。而后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洪女士得知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提供生前预嘱公证的服务,便选择在公证员的指导和帮助下,决定自己生命末期的安排。

2019年4月3日,洪女士向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办理生前预嘱公证。公证员先是与洪女士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她的真实想法和前因后果,并告知洪女士签署生前预嘱的内涵及其法律意义。而后,公证员根据洪女士的意愿起草了相关条款并解释了其中的含义,同时建议洪女士以此为基础和家人达成共识后再决定修改或签署文件。几天后,洪女士正式在公证处签署了生前预嘱文件,公证机构为洪女士出具了公证书。

生前预嘱是一种临终安排,是人们在健康和意识清醒的状态下签署的、说明自己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和临终时,要或者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比如不需要使用呼吸机、不做心肺复苏、不做管饲营养支持等来延缓死亡,而是要平静、自然、有尊严地离开。在许多发达国家,都有相关法律明确承认生前预嘱的效力。在一些病症的患者入院时,医生甚至需了解该患者入院前有无生前预嘱,以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在我国,签署生前遗嘱等文件,也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签署生前预嘱的方式选择“尊严死”,并不等同于选择“安乐死”。它既不加速也不延后死亡,而是让死亡更自然地来临。在此基础上,生前预嘱给予签署人选择自己临终环境及操作的权利,让签署者更有质量、更舒适地离世。公证机构开展生前预嘱公证服务的意义则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可以指导、帮助申请人准确理解生前预嘱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意义,甚至能够帮助申请人探寻其内心真正的诉求;此外也能充分体现公证机构始终在关注社会民生的最前沿问题并力图满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洪某 ,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洪某于XX年X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右手拇指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洪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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