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GGGY155702152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份,乙来到了公证处咨询办理继承父母遗产的事宜,公证员张某接待了他,耐心地一次性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当向其问到他的父母婚史的时候,乙面露难色,似有难言之隐,公证员通过详细询问,发现乙的父亲在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已经32岁了,公证员感觉在其父亲生活的时代这样的情况很不正常,乙自己也说不清楚父母为什么要孩子迟,因年代久远乙无法提供出有价值的证明材料,公证处随启动了疑难案件评估机制。
经反复讨论分析他家的情况,指派公证人员十多次前往被继承人原住地、社区及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走访邻居、核实证明信,到民政局查询婚姻信息,查实乙父以前曾有一段婚史,又辗转找到乙父原配的亲戚证实,确未生育子女,终于了解到了真实情况后,调查走访补全了手续,随后为乙一家出具了继承公证书。
至此,既为当事人提供了精心的服务,又维护和提升了公证权威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豫安豫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甲,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乙,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丙,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被继承人:丁,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生前住XXXX。
戊,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甲、乙、丙因继承丁、戊的遗产,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甲、乙、丙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丁、戊的死亡证明;
(三)丁生前单位出具的证明(家庭成员情况);
(四)丁、戊的人事档案;
(五)《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丁于XXXX年X月X日因病在XX市死亡;被继承人戊于XXXX年X月X日因病在XX市死亡。
二、申请人甲、乙、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丁、戊遗留的位于XX的房产【详见房交房改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XX市国用(32)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被继承人丁、戊的子女、父母分别为:长子甲、次子乙、三子丙,被继承人丁、戊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四、经向继承人核实并查询《中国公证协会遗嘱平台》,被继承人丁、戊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丁、戊生前对上述房产没有书面约定;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乙表示继承被继承人丁、戊上述遗产,甲、丙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丁、戊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上述房产是被继承人丁、戊的遗产。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丁、戊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又因被继承人丁、戊的长子甲、三子丙均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丁、戊的上述遗产应由其次子乙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