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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助老人如愿

  • 案例时间:2019-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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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55701984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某已年近九旬,她的老伴高某甲早在2008年就去世,但她老伴名下的房产一直未办理继承过户手续,为了不让儿女在自己百年以后为了此处房产起纷争,特让儿子高某丁到我处咨询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据高某丁称该套房产虽然用的是父母工龄,房本上也写的是父亲名字但实则是自己出的购房款且一直照顾父母,所以其母亲王某某及其兄姐想让高某丁继承该房产。公证员详细了解后,给高某丁讲解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其只能继承其父亲占该套房产的一半份额,继承后其和母亲共有该套房屋。因王某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公证员建议其可在母亲王某某百年后再办理继承手续。高某丁听后表示母亲王某某想现在其在世时就办理继承手续,然后再把她所占的一半份额通过赠与方式给高某丁,虽然其他子女现在没有异议但她担心以后他们会有不同意见。公证员了解情况后详细地告知其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之后高某丁一家人带着老人一起来到公证处,公证员认真听取了老人及子女们的意见,反复向老人及其他子女说明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后,为其一家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处业务中最为常见的业务,也是手续较为复杂、繁琐的一项公证事项。但在房价居高不下的今天,一套房产及其所产生的价值对每个家庭来说都一笔财富,所以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公证员除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外,要重点将公证的有关法律后果向当事人讲明,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燕京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高某乙,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高某丙,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高某丁,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高某甲,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北京市。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王某某、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因继承被继承人高某甲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人事档案情况摘抄表、房屋所有权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高某甲于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在北京市死亡。

二、继承人王某某、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高某甲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高某甲生前与其配偶王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坐落在北京市石景山区XX小区XX号楼XXX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京房权证石私字第XXXX号。

三、据被继承人高某甲的继承人王某某、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称,被继承人高某甲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高某甲的配偶王某某,被继承人高某甲与配偶王某某共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

被继承人高某甲的父亲、母亲已先于高某甲死亡。

五、现高某丁表示继承被继承人高某甲的上述遗产,王某某、高某乙、高某丙均表示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高某甲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一半为死者高某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高某甲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高某甲的父亲、母亲已先于其死亡,现被继承人高某甲的配偶王某某、子女高某乙、高某丙均表示自愿无条件放弃对被继承人高某甲的遗产继承权,故,兹证明被继承人高某甲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高某丁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燕京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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