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登记的财产性权利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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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55701920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和常某系夫妻,现准备离婚,希望在离婚之前将财产进行分割。李某和常某婚内贷款购买了房产,产权证书尚未办理完毕。
公证员在了解了公证需求后,告知了他们公证手续和流程。1、要提交李某和常某的身份证明;2、要提交李某和常某的婚姻证明;3、要提交李某与常某的财产来源证明;4、告知他们协议书中只是约定合同项下权利的归属,不直接表述产权的归属。
李某和常某认为既然签署了购房合同,就可以约定上述房产的归属,如果约定合同项下的权利,担心将来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公证员解释如下:1、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以登记为准,未登记的不动产自然也没有产权,所以不能约定产权的归属;2、贷款购买的房屋,可能会出现无法清偿贷款的问题,讨论产权的归属问题的公证书出现无效的情况;3、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就包括如偿还银行贷款,领取产权证书等一系列的问题,比单纯约定产权归属更全面,也不会对将来的产权登记发生影响;4、基于以上三点理由,在协议书中的表述为约定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李某和常某根据公证员的建议,办理了公证。
当事人在对某些特殊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时候,如果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内容双方认可,且没有明显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条款,则可根据当事人需要作出约定的权利义务作出笼统约定,不必一定要明确产权、登记才予以办理。在公证办理过程中,对约定内容可能产生的具体的权利及义务,要以笔录形式进行个性化的告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求是内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男,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常某,女,一九六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公证事项:协议书
申请人李李某、常某于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协议书》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及申请人李某、常某的申请,本公证员于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本公证处为申请人李某、常某办理《协议书》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李某、常某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购买北京市丰台区XXXX房产所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199XXX)项下的权利归属义务承担事宜经协商制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协议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对协议内容均无异议。
兹证明申请人李某、常某于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李某、常某的签名、右手食指纹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求是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