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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催款通知书》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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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GGGY155652318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XX日,公民王某向砚山县公证处称:其有一项债权的诉讼时效快要到期,但债务人现在文山监狱服刑,联系不上债务人,询问能否办理对债务人邮寄《催款通知书》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公证员对该债权人所提供相关债权证据和拟邮寄的债权文书进行审查后,认为该项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要求,便收集了相关证明材料。为保障债权人资产的安全,公证处迅速启动绿色服务通道,立即指派两名公证人员随同该债权人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县营业部业务窗口,以国内标准快递的形式向债务人寄送了《催款通知书》,于当日出证,及时快速地办理了该邮寄送达证据保全公证业务。该项邮寄送达证据保全公证避免了由于债务人拒绝签收文书或债务人下落不明而导致债权人无法向法庭呈交其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的证据的尴尬,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当事人的财产安全。

近年来,公民在追讨到期债权时,因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文书或下落不明导致无法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情形屡次发生,而严重影响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送达债权文书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已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方法,即由公证机关对债务人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债权文书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以证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之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达到中断诉讼时效和保护债权的目的。

实践中,许多债权人已采用证据保全公证来确保到期债权避免丧失诉讼权利,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云砚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王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砚山县XX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证据保全

申请人王某于二0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送达《信函》及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黄某、田某会同申请人王某及公证人员韦小全于二0XX年X月XX日上午十一时十四分来到砚山县XX路XX号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砚山县营业部业务窗口,以国内标准快递的形式向罗某寄送信函,并当场取得邮政快递回单一张,韦小全对现场送达过程进行拍照,取得现场照片三张。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通过国内标准快递的形式向罗某寄送《信函》的全部过程在本处公证员黄某、田某的监督下进行,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邮政快递回单和照片均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砚山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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