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停工施工现状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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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5641982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8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某来到公证处,称2018年5月,该房地产公司先后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三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该建筑公司承包房地产公司所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及安装事宜,但该建筑公司违反了合同关于工期的约定,并没有按期完工,房地产公司已向该建筑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若现在房地产公司重新施工,就会将目前的施工现场现状破坏掉,建筑公司的施工工程量就会灭失,即导致证据灭失,不利于将来诉讼维权。为不影响接下来的施工进度,房产公司决定对施工现场目前的状况进行保全,以留作有效证据,为此,房产公司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方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了解此情况后,公证员对方某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公证管辖的规定且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办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在受理该房产公司的申请后,两名公证人员跟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方某去到该项目施工场地,对施工现场的现状进行拍照确认,并将照片冲洗出来。最后,公证员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随后,该房地产公司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并在诉讼中出示了本处为其出具的公证书,公证书在诉讼中被法院采纳,并且发挥了主要作用。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侵权违约案件,当事人选择运用保全证据公证作为维权手段。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也规定,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试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故经公证取得的证据较其他证据而言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就该案中,面对主体复杂、涉及面广、矛盾以及法律纠纷众多的建筑行业,保全证据公证发挥着固定证据、定纷止争、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巨大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鄂宜昌三峡证字第xx号
申请人: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方某,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方某来到我处,称申请人与XX建筑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签订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签订了《XX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书》;于二〇一八年五月X日签订了《XX建筑安装工程补充协议(一)》,但是XX建筑公司违反了上述合同中关于工期的约定,申请人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向XX建筑公司送达了《XX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函》,XX公司应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后四十八小时内退场,但XX公司的材料、设备依然滞留XX项目现场,为了保全XX项目现状的证据,特向本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公证申请。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上午,本处公证员随申请人的代理人方某一起来到XXX,XXX项目施工现场,方某使用本处提供的相机(相机SD卡在使用前进行了格式化)对施工现场内的设备、材料进行拍照,公证员制作现场记录。
此后离开XX项目施工现场,方某来到位于XXX快印店,在该店内,方某从相机SD卡中选出XX张照片并传到店内电脑上,冲印出照片一式二套,方某从该店取得发票号码为XX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系方某用相机现场拍照后冲印所得,照片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发票号码为XX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附件:1、照片,共X张;
2、发票号码为XX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复印件,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