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助力企业维权;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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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GGGY155641948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知名品牌“XX传统菜”的经营者方老板向公证处反映:自2004年,他在德清县XX镇XX小区XX巷开了一家餐馆“XX传统菜”后,生意特别好,顾客络绎不绝。渐渐的,生意也越做越大。十多年来,在湖州本地以及周边城市授权了20多家餐饮店使用“XX传统菜”的店名经营。但是,他却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没有注册“XX传统菜”的商标。
而且,近几年来,他发现多地出现了几家名字也叫“XX传统菜”的饭店,招牌、装潢、餐具以及摆设等与他的店高度相似。2015年,还有一家开到了德清县XX镇XX。后来一打听,对方还注册了浙江XX传统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字号和“XX”相关的20多个商标。但是,其实方老板才是被大众所熟知的“XX传统菜”实体店的拥有者,而对方只是拥有的是与“XX”相关的注册商标。最近,方老板咨询了律师后,根据其建议,想让公证处把对方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先行保全下来,为以后打官司留下关键证据。
公证处在初步审核方老板的申请后,认为公证对涉嫌“著作权、商标、专利以及实用新型”等侵权行为先行保全,有助于辅助司法审判,维护市场诚信,保护合法权利。为此,特委派两名公证人员先后赶赴湖州长兴县、吴兴区、南浔区以及德清县四个涉嫌侵权的门店,对这些餐饮商店“招牌、装潢、餐具、摆设以及微信号等”涉嫌侵权的相关证据予以先行固定,并作为今后法院诉讼的有力证据。
现该案经过德清县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认定对方构成对方老板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应当予以制止和赔偿,且该案已被入选2018年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候选案例之一。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6)浙德证民字第1024号
申请人:德清县XX镇XX菜馆
经营场所:德清县XX镇XX巷60-70号
经营者:方某甲,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方某乙,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德清县XX镇XX菜馆和申请人方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于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来到我处,称其发现其他餐厅在外观、湿巾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多处使用了与其相同的“XX传统菜”标识,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为保留证据以便今后诉讼之用,特向我处申请就其委托代理人黄某对餐厅现状、用餐消费过程以及现场查看微信公众号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钱某及黄某于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来到了位于浙江省长兴县解放西路县XX街XX号的一家餐厅(门外标有“XX传统菜”标识)。在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钱某的现场监督下,黄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餐厅进行了用餐消费,并当场取得了电脑小票、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NO:25187005)和“浙江XX传统菜”《名片》各一张;公证人员钱某对该餐厅的外观和内饰情况进行了拍照,共拍摄照片十九张,详见所附照片第一张至第十九张;在用餐过程中,公证人员钱某使用其苹果手机关注该餐厅微信公众号并查看相关内容进行了如下操作:编者注:中间步骤省略。本公证员对现场情况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黄某签名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电脑小票、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NO:25187005)、“浙江XX传统菜”《名片》的复印件与保存在本处的原件相符,原件确系黄某现场消费所得;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五十八张照片系公证人员钱某在保全现场拍摄和截屏冲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照像资料刻录成光盘后保存于本公证处。
附:1、《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2、电脑小票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3、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NO:25187005)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4、“浙江XX传统菜”《名片》的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5、照片共五十八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德清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