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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邹某申请继承婆婆财产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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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5566221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上午,邹某某和三个子女来我处询问申办继承权公证的相关事项。经询问后得知:邹某某的婆婆王某英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因病在淮南市死亡。王某英留有遗产为:坐落在淮南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栋X室的房产,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字号:淮房地权证淮X字第XX号。王某英的父母姓名和死亡时间不详,均于多年前、先于其死亡。王某英和王某春是原配夫妻,二人仅有一个子女:儿子王某华;王某英无其他子女。王某春于一九八九年九月病故后,王某英生前未再婚。王某英在丈夫王某春病故后,一直和儿子王某华、儿媳邹某某在一起生活。王某华因健康原因于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病故。儿子王某华病故后,王某英继续由儿媳邹某某赡养至其病故。王某华和邹某某是原配夫妻,二人共有三个子女:女儿王某云、王某玲和儿子王某坤;王某华无其他子女。

王某英于二〇〇八年取得了一处单独所有的、拆迁安置还原房,该房屋坐落在淮南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栋X室。王某英未曾订立过遗赠抚养协议,但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立有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公证书编号:(2008)皖淮正公证字第XX号,在上述经过公证的遗嘱中,王某英将其单独所有的上述房屋遗赠于孙子王某坤;王某坤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因邹某某对其婆婆王某英生前非常孝顺,为了年龄较大的婆婆上、下楼方便一些,在其丈夫王某华去世后,还特意买了一处楼层较低的住房用于赡养老人。对于邹某某的付出,社区工作人员和邻居都看在眼里,三个子女也一致认为:父母在爷爷病故后,一直照顾祖母;在父亲去世后,母亲承担起了对祖母全部的责任,对祖母已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承办公证员告诉邹某某: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首先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同时,为了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在本案中,邹某某的婆婆虽然立有遗嘱,但受遗赠人王某坤本人表示不愿意接受该遗赠,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表示,已放弃该遗赠。丧偶的邹某某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婆婆王某英遗留的上述房产,并办理继承权公证。

同日,被继承人王某英儿子王某华的三个子女,作为王某华的代位继承人,在承办公证员面前,明确表示放弃对其祖母王某英遗产的继承权;王某英的遗产由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邹某某一人继承。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4)皖淮正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邹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淮南市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利害关系人:王某玲,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淮南市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某云,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淮南市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某坤,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淮南市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王某英,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安徽省淮南市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邹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英的遗产,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地产权证、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火化证、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等。

本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继承权公证书是确认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利的证明,是继承人向有关部门、机构或个人宣示其权利并被承认或被允许转移遗产所有权的凭证。申请人如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欺诈、遗漏其他继承人,骗取公证书,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退还遗产、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全面了解继承公证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后,均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他人损失,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分别在本处提供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告知书》、《放弃继承声明书、继承公证告知书》等文书上签字认可、存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事实:

一、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王某英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因病在淮南市死亡。

二、继承人邹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某英的人财产为:坐落在淮南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栋X室的房产,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字号:淮房地权证淮X字第XX号。

三、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王某英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王某英和王某春系夫妻关系,王某春于一九八九年九月因病死亡后,王某英生前未再婚;王某英的子女为:王某华(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因病在淮南市死亡)。王某华的配偶为邹某某,王某华的子女为:王某玲、王某云、王某坤。

四、据公证申请人邹某某及王某华的子女王某玲、王某云、王某坤称,被继承人王某英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立有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公证书编号:(2008)皖淮正公证字第X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王某坤本人表示不愿意接受该遗赠,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表示,已放弃该遗赠。王某英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其他遗嘱及无遗赠抚养协议均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据王某华的代位继承人王某云、王某玲、王某坤称,自其父亲王某华死亡后,其母亲邹某某对婆婆王某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六、现儿媳邹某某表明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英的遗产,王某华的代位继承人王某云、王某玲、王某坤均表明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王某英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王某英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被继承人王某英的遗产应由其子王某华的代位继承人王某云、王某玲、王某坤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邹某某共同继承,现代位继承人王某云、王某玲、王某坤明确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王某英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英的遗产应由其儿媳邹某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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