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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财产份额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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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GGGY155556960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申请人王A和其儿子王B来到公证处,申请继承王A的妻子彭某生前出资成立的大庆某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份额。申请人提供了彭某的出资凭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要求继承出资额5万元整。公证员受理了王A和王B的公证申请后,审阅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合伙当然退伙,而该事实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其退伙时财产按上年度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当年红利另计),价款归原合伙人所有”。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公证员要求申请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另一个合伙人共同商定选择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合伙企业的资产情况进行审计,按照审计结果确定彭某的遗产数额。经过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末的净资产为1659.44元,其中的一半为彭某的遗产,且该年度合伙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无红利分配。由于遗产标的与预期相差较大,公证员耐心向申请人讲解了法律规定和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最终为王A和王B办理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表示理解和满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黑X证XX字第XX号

申请人:王A,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王B,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被继承人:彭某,女,一九XX年XX月XXX日出生,生前住址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王A、王B因继承被继承人彭某的遗产,于二0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明、死亡证明、人事档案查档件、亲属关系证明表、合伙企业出资凭证、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审计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彭某于二0XX年X月XX日在XX市因病死亡。

二、申请人王A、王B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彭某的遗产为其生前在XX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彭某生前与李某各出资伍万元整,设立了XX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彭某和李某的出资比例均为50%。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死亡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其退伙时财产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经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止XXXX年末XX会计师事务所的净资产为1659.44元,其中的一半为彭某的财产份额。XX会计师事务所系彭某婚后出资,彭某在事务所中所占的财产份额为夫妻共有财产。

三、据被继承人彭某的继承人王A、王B称,被继承人彭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的事实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未查询到被继承人公证遗嘱备案信息。

五、被继承人彭某的配偶王A,被继承人彭某的儿子王B,系独生子;被继承人彭某的父亲彭XX、母亲吴XX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六、现申请人王A、王B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彭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彭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彭某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被继承人彭某所遗留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王A、儿子王B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公证处

公证员

二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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