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法院诉讼的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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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GGGY155539214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甲生前系新疆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股东,其与该公司另外一名股东高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高某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2.4%的股权转让给被继承人甲,被继承人甲亦如约支付了转让款后,因高某拒不配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故被继承人甲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法院经审理后,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市X人民法院X新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高某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X中级人民法院,X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中级人民法院X新X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后,被继承人甲于20XX年就《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义务再次提起诉讼,其中一项即:要求高某协助(配合)新疆X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被继承人甲名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市X人民法院以X新X民初X号民事判决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协助(配合)新疆X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被继承人甲名下,高某对该判决不服,遂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继承人甲去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该案正常办理路径为中止该上诉案件的审理,待查明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问询其对是否同意参加诉讼后方可恢复诉讼,这无疑是加大法院的审判工作压力延长审判周期。此时,法院的目光投向了“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希望借助公证机构的力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为当事人开辟多元化、便捷式的诉求表达渠道和方式。
承办公证员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后,首先确认诉争的《股权转让协议》经人民法院确定为有效协议;其次确定继承的标的为《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权益,该权益包涵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第三,查阅新疆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未见有禁止继承股东资格及股份的特别规定。公证员在查明被继承人的家庭成员关系及继承人对遗产的意思表示后,依法出具了被继承人甲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及儿子共同继承的公证书。
当事人提供了本公证书后,法院即对该案件恢复了审理,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的周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新乌诚信证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乙,女,X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系被继承人的配偶)
丙,男,X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系被继承人的儿子)
被继承人:甲,男,X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身份证住址: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上述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甲的遗产,于20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常住人口登记表、结婚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户口注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退休审批表、乌鲁木齐市终生生一个孩子夫妇申请表、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墓碑照片、营业执照、新疆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收条、报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市X区人民法院X新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市中级人民法院X新X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市X区人民法院(XXXX)新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甲于20XX年X月X日因病在X市去世。
二、被继承人甲与配偶乙是原配夫妻,婚后生育了一名子女,即儿子丙。
被继承人的母亲丁、父亲戊均先于其去世。
除此之外,上述被继承人没有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没有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扶养义务的其他公民。
三、上述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甲遗留的财产是:甲生前是新疆X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的法定代表人,于20XX年X月X日与新疆X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中一名股东高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协议》经X市X区人民法院X新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X新X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均确认为有效合同。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权益系被继承人甲与配偶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系其遗产。
四、经查阅新疆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未见有禁止继承股东资格及股份的特别规定。
五、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公证书出具前,本处向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查无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的记录,申请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嘱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六、现被继承人的配偶乙、儿子丙均表示要求继承上述遗产份额。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甲与其配偶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现被继承人的配偶乙、儿子丙均表示要求继承上述遗产份额;因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综上:被继承人甲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乙、儿子丙共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额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制。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公证员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