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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赠与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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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GGGY155539136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来到公证处称其拟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给他的儿子张小某,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经公证员询问,张某年近六旬,上世纪九十年代与前妻赵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其子张小某随母亲生活。张某于次年再婚,并于20XX离婚,离婚后在X市先后购买商品房两套,现因其子张小某拟于近日成婚,但没有婚房,张某拟将自有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其子张小某作为婚房。

公证员了解上述情况后,依法向张某详细告知了法律对赠与的规定,同时告知了赠与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详细询问张某,其拟赠与房产的购买时间、房产是否有抵押、查封、扣押等限制房产处分权的情况,张某称该房系其本人以全款方式购入,不存在任何权利受限情况。公证员根据法律规定着重告知:1、上述房产的共有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未经房产共有人同意不可一人擅自赠与他人;2、公证赠与非法定情况撤销的;3、赠与合同是将房产赠与张小X一方还是赠与张小X夫妻双方;4、收到公证书后应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要求当事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张某及其子张小某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张某与张小某的有效父子关系证明;

三、拟赠与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簿查询证明。
    当事人向公证员出示了以下材料:

一、张某及其子张小某向公证员提交了各自的身份证原件,经公证人员视读及公证处人像比对仪器检测,证件无误;

二、张某及其子张小X向公证员出示了各自的户口簿,经查,张某系独立成户,户口簿登记时间为20XX年,登记婚姻状况为“离异”,张小某与其母赵某登记在一户,其本人婚姻状况登记为“未婚”;

三、张某向公证员出具了一份离婚判决书原件,上载其与前妻赵某的婚生子张小某归赵某抚养;

四、张小某向公证员提交了本人的《独生子女证》,上载其父母分别为张某及赵某;

五、张某向公证员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权属登记簿查询证明,证明显示拟赠与的房屋无权利受限情况。

公证员经审查,确认了申请人张某及张小某的身份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二人的婚姻状况问题,公证员持公证处介绍信,亲自前往张某及张小某户籍所在地区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了核实,确认其所述无误。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赠与财产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在双方当事人要求下,公证员为其代拟了《赠与合同》草稿,经双方共同确认后,二人分别在赠与合同上签字、捺指印。几天后,公证员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新乌亚心证内字第XXX号

赠与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受赠人:张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上述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

经查,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表示知悉赠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双方确认赠与合同所涉及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至20XX年X月X日无抵押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记录。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张某与张小某于20XX年X月X日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张某愿意将自有的位于X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XX]赠与张小某。

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亚心公证处

公证员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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