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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房产过户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0-3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MGGGGY155537784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某日,当事人张某来到公证处,称其配偶哈某于20XX年X月X日因病在XX市死亡,现张某继承了哈某遗留的房产,不过在房管局及不动产相关部门办理继承过户事宜的程序较为繁琐,需要往返房管局及不动产相关部门数次,张某年事已高,且身体状况欠佳,不便亲自办理,需委托女儿白某办理该房产的继承过户事宜。为此,张某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

经查,张某提供了如下材料:哈某的死亡证明、张某的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等。张某持有的继承权公证书系由本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中明确该房产由张某一人继承。张某已近八十高龄,白某系张某的女儿,张某自愿委托女儿白某前往房管局及不动产相关部门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的继承过户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上述情况属实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委托书公证书。受托人白某持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前往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中心,顺利的为其母亲张某办理了房产继承过户事宜,领取了不动产权证书,解决了张某的后顾之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内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张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张某于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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