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协议书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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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GGGY155533898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达某,女,1940年XX月X日出生,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症),行动不便,神志不清,生活无法自理。达某的配偶谢某于2019年X月XX日去世,由此产生了遗产继承、领取生活补助等一系列的问题,故达某的长子谢甲、次子谢乙、三子谢丙、四子谢丁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由三子谢丙作为母亲达某的监护人,履行监护人职责,并向公证处申办协议书公证手续。达某的长子谢甲、次子谢乙、三子谢丙、四子谢丁提供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定继承人情况证明、银行存单等证明材料,本公证员认真审查后了解到,达某的父亲去世很早,达某的母亲于1981年去世;达某的法定监护人有四人,即长子谢甲、次子谢乙、三子谢丙、四子谢丁。公证员受理了此公证事项,并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明确了监护人、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切实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同时公证书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广泛的运用,公证员需要理解和把握法律条文的主旨和精髓。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青恒源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谢甲(达某的长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青海省平安县平安镇XX路XXX号。
乙方:谢乙(达某的次子),男,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西宁市城西区XXXX路XXX号X栋XXX室。
丙方:谢丙(达某的三子),男,一九XX年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西宁市城西区XXX路XXX号X栋XXX室。
丁方:谢丁(达某的四子),男,一九XX年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西宁市城西区XXX路XXX号X栋XXX室。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于二O一九年二月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在订立协议书时,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内容具体、明确:
1、谢丙担任母亲达某的监护人;
2、由谢丙领取和保管银行存款。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谢甲、乙方谢乙、丙方谢丙、丁方谢丁于二O一九年二月十一日,在西宁市,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协议书上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的签字均属实。
该协议书自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西宁市恒源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