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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7-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GGGY155506067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2日,马A到长宁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承办公证员经审查材料及询问当事人,查明事实如下:

申请人马A于2017年5月4日与陈B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申请人马A与陈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位于长宁镇安宁路一段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长宁县房权证长宁镇字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长宁国用(2008)第XX号】归马A所有。现在马A欲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因马A即将外出务工,不能亲自前往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事宜,经过慎重考虑,特授权陈C为马A的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列明的委托事项。

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承办公证员认为马A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可以一次性为申请人办理委托公证。承办公证员向当事人充分告知办理委托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承担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当天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长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马A,女,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马A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马A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长宁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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