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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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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5505672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韩某(男)与马某(女)是一对相恋多年的情侣,欲领取结婚证,遭到马某父母的强烈反对。原因是韩某不安于现有的工作,多次尝试创业均失败,欠了近三十万元债务。马某父母不愿看到女儿婚后背负大额债务,于是男女双方来到了公证处寻求帮助。

经交谈,公证员了解到二人都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婚前除各自工作收入外均无其他财产,马某在不背负韩某对外债务的情况下,愿意与韩某“裸婚”。公证员针对二人的具体情况建议韩某和马某签署《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告知其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来厘清双方各自婚前债务及婚后举债的归属是保护非借款方的利益最佳方式,并就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向二人做了详细的解释。在此基础上,公证员着重从两个方面着手为当事人代拟《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一、关于婚前债务的约定。

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包括债务。但存在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在1993年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的有以下几种类型: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婚后共同债务;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时,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债权人需提供充分的能证明“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如果能够认定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确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二、关于婚后新增债务的约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行了细化和完善: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依据相关法律,结合韩某和马某的具体情况,我处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拟定了一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后在协议上签名、捺指印。此外,为更好地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我处建议马某向已有的债权人发出通知函并同时出示该《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由债权人签字确认其已知悉依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规定该债务由韩某本人以其个人财产偿还的事实,并保证不再向其配偶主张权利。该公证办结后没多久,韩某和马某即领取了结婚证。

该案例告知我们恋爱中的男女,在追求炽热爱情的同时应掌握及运用法律知识,实施爱情的正当防卫,捍卫婚姻的合法权益,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重要保障。

【公证书格式】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甲方:韩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乙方:马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甲、乙双方拟登记结婚,为预防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姻财产纠纷,现经双方自愿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以便双方遵照履行:

一、甲、乙双方结婚后,乙方陪嫁物品归乙方所有;双方各自婚前的财产作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归双方各自所有;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作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甲、乙双方结婚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单位股金及股息分红、劳动分红、储蓄本金及利息、工伤保险赔偿款、人身损害赔偿款、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医保账户收入等一切合法财产性收入)归双方各自所有,非经所得方书面授权,另一方无权支配。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人名下所负债务作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个人承担,与对方无关;若夫妻双方共同举债,夫妻双方应事先对此有书面约定,或由夫妻双方共同在借贷文书或凭证上共同签署,否则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所负小额支出,双方自觉自愿承担;大额消费双方协商承担。

五、为保证协议约定的确实履行,今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或对外举债或进行财产处分,必要时应将夫妻双方上述之财产特别约定内容告知或以其他必要的方式明示相对方,以确保其行为不损害夫妻之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六、甲、乙方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必须正当合法,工资列支的,每月至少按人均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留足赡养老人、抚育子女份额及自身生活必需部分。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时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公  证  书

(××××)××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

甲方:韩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乙方:马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公证事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该协议书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向我处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双方当事人签订《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韩某与乙方马某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签订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右手食指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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