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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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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GGGY155503743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甲方)于2018年8月正式成立,业主大会成立后面临第一问题就是该小区星星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的问题,多年来该小区一直存在违章建设、小区安保力量不足、电梯维护不力、环境脏乱等问题。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小区居民多次通过居委会等部门反映物业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以后,根据全体业主的意见,决定重新聘请小区物业公司。

为了防止物业公司提供虚假资质、投标过程中或中标后擅自退出等情况的发生,业主大会在聘请物业公司招标文件中要求所有投标的物业公司交纳人民币1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但是在交纳保证金过程中,大多数企业要求把保证金打入小区业主大会的对公帐户,业主大会在成立时申请过对公账户,因各种原因小区业主大会无法申请对公账户。为了保证招标程序尽快进行,经小区业主委员会研究由投标企业将保证金提存到东丽公证处提存账户。

由小区业主大会还是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公证,在公证处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小区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发行相关义务,由业主大会申请公证能够充分代表广大业主的意见,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业主大会申请公证不利于统一意见,影响工作效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所以由业主委员会申请公证较为适宜。后经过公证人员到街道调查了解,该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已依法成立,并按程序到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备案,但在备案过程中业主大会已制作印章并对外使用,而业主委员会只备案组成人员未备案印章。最后该小区业主大会向公证处提出,公证处根据申请为其起草如下提存协议:

协议书

该小区业主大会(简称:甲方)公开招聘某物业公司(简称:乙方),为了保证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就交纳投标保证金事项达成协议将保证金提存到公证处:

一、乙方自愿报名参加甲方组织的位于天津市东丽区XXX小区招投标活动(见招标公告),乙方自协议生效后3日内向甲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正(壹拾万元正),甲乙双方同意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提存到天津市东丽公证处。

二、乙方如在上述招投标活动中中标,甲方向其签发中标确认书,乙方在物业办备案后,甲方应在3个月内到公证处配合乙方全额退还上述提存款及提存期间产生的利息。

三、乙方如未中标,甲方应在招标(或改为评标结束后)结束后20日内到公证处配合乙方全额退还上述提存款及提存期间产生的利息。

四、如甲方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因程序或其他原因,在乙方交纳保证金后80天内仍未结束,甲方应在80天期满的次日到公证处配合乙方全额退还上述提存款及提存期间产生的利息。

五、甲、乙双方违反上述约定或招标文件或法律的规定或甲乙双方关于本次招投标的其他约定,由甲、乙双方协商并合法合规解决问题,产生争议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均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东丽公证处依据甲乙双方的申请为甲乙双方办理的提存公证,解决甲乙双方了相互不信任的问题,同时为甲乙双方搭建了信任之桥梁,维持各方的利益平衡,降低了风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津东丽证经字第XXX号

甲方:天津市东丽区XXXX小区业主大会。

业委会主任:A,女,一九X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B,女,一九XX年X月X日,职务:业委会执行秘书。

乙方:天津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XXXX。

法定代表人:C,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X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D,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XXX,职务:经理。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天津市XXX小区业主大会的委托代理人B与天津市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D于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在天津市东丽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东丽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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