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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桑某某、洛桑某某、旺某某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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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GGGY155497478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6日,被继承人扎某某的配偶格桑某某来到山南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被继承人扎某某的银行存折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扎某某于2018年XX月XX日死亡,共有两个亲生子女洛桑某某、旺某某,夫妻与子女洛桑某某共同居住,旺某某与扎某某、格桑某某夫妻分户居住。扎某某父母先于其死亡。因继承关系简单,山南市公证处当日就受理了此项公证。

鉴于继承数额较大,为避免遗漏法定继承人员,公证处派员到扎某某居住的县居委会进行了核实。经核实,当事人提供的继承关系证明准确无误。山南市公证处在依法出具该继承公证书时要求继承人员到场签字,并向当事人解释此项遗产需按比例继承。当事人格桑某某、洛桑某某听后情绪十分激动,均坚决不同意旺某某参与继承,声称:旺某某结婚后就与父母分户居住,按当地习俗就不属于一家人,就不应该得到遗产。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耐心详细的向格桑某某、洛桑某某用本地语言解释了《继承法》的规定,并了解到,旺某某在结婚后就与父母分户居住,现虽然长期在野外放牧(看管牦牛),但仍然对其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其父亲生前没有任何虐待、欺诈等非法情况发生,在法律规定上不丧失继承权。

经过一上午公证人员的耐心解释,当事人格桑某某、洛桑某某心服口服的承认旺某某应该按比例继承到该笔遗产。当旺某某来到公证处在相关的文书上签字时,泪水盈眶的说:“要不是你们坚持依法办事,我永远不知道自己还能够继承到这笔遗产,是你们依法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你们是真正为老百姓办事的人,土及其、土及其!(藏语:谢谢、谢谢!)”。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藏山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格桑某某,女,身份证号码:54XX

洛桑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4XX

旺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4XX

被继承人:扎某某,男,生前身份证号码:54XX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格桑某某、洛桑某某、旺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扎某某的遗产,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扎某某于2018年XX月XX日死亡。

二、继承人格桑某某、洛桑某某、旺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A遗留的财产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县支行整存整取账号:25-2XXXX(金额:12万及利息)。

三、据被继承人扎某某的继承人格桑某某、洛桑某某、旺某某称,扎某某生前无夫妻财产约定,无遗嘱、无非婚生子女、无继子女、无收养子女、无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的其他人、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夫妻财产约定,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无非婚生子女、无继子女、无收养子女、无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其他人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无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扎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扎某某的父母已故,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扎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格桑某某、儿子洛桑某某、儿子旺某某按比例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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