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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王某银行存款小额遗产继承案

  • 案例时间:2019-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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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GGGY155479978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的老伴王某于2018年1月因病去世,赵某在整理老伴遗物时发现一张户名为老伴王某的银行活期存单,上面显示有存款人民币2万元整。赵某不知道银行存单密码,于是拿着存单来到银行咨询,银行方告知,需要提供公证书才能取出存款,于是赵某向公证处咨询办理公证的事宜。

公证员通过询问了解到,赵某与王某系原配夫妻,两人生有一儿两女,王某的父母早在十年前便相继离世。同时,公证员登录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到被继承人无公证遗嘱,赵某也表示老伴生前未订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关于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的规定,因王某的父母先于王某去世,王某的遗产继承人为其配偶与子女。因此,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需要通过办理继承公证方能取出。而根据继承公证程序,所有继承人应表示继承或者放弃继承权的意愿。但赵某表示,子女都在外地工作,办理公证多有不便。

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效率,方便当事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对于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情况,可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员结合案情和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告知赵某一人便可以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免去子女奔波的不便。最后,赵某在公证员的帮助下办理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凭借公证书顺利地取出了两万元存款。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是根据社会需求与行业实践,针对遗产金额小、继承关系简单的财产继承而设立的公证业务,能够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基础上,简化办证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让以人为本的公证法律服务融入百姓生活。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赣洪东证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赵某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王某名下有存款:人民币XXXX元;

三、被继承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四人:

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在江西省南昌市XX街XX号,是被继承人的配偶。

王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在广东省中山市XX区XX路XX号,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王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在上海市XX区XX路XX号,是被继承人的儿子。

王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在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路XX小区XX栋XX号,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四、赵某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生前存于XX银行的XXXX元人民币存款(账号:XXXX)由继承人赵某、王甲、王乙、王丙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赵某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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