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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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GGGY155479640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0日,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到兴义中心公证处。公证员通过询问并查看当事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后得知,XX商贸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经申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其提供借款人民币陆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三十六个月。双方已达成借款协议,因金额较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该借款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员在审核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告知当事人办理该项公证应当准备的相关材料。
2018年12月11日,双方当事人来到兴义中心公证处,公证员认真审核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因该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涉及当事人的财产处分,在办理的过程中,公证员严格按照司法部和省厅对办理处分类公证文书的相关规定,出具公证告知书。公证告知书包括以下内容:办理公证过程中,本处公证员需要采取收集相关材料和固定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陈述、确认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主要应当承担的义务,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借款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出借方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等。因双方当事人均为法人,在出具公证书之前,公证员需要与当事人进行谈话,对法人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股东决议,授权委托书、以确定法人及贷款的合法性,特别对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办理赋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及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合同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清楚明确的补充约定。
在完成相关资料的准备后,双方当事人当场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证员做好谈话笔录,出具公证告知书,对过程进行拍照,并当场出具公证书。此项公证,需要当事人出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XX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证员需要告知双方当事人该项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借款合同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若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避免借款人利用时间差进行转移财产而逃避债务,有效地规范借贷行为,强化证据效力,增强借款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大大地预防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黔兴义证民字第XX号
借款人: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贷款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坪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 。
法定代表人:尤某某,系该行董事长 。
公证事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借款人XX商贸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双方当事人提供材料如下: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XX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经查,借款人XX商贸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均具有签订上述合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数额、币种、还款期限利率及其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借款人XX商贸有限公司做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借款人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尤某某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IDE签字、印鉴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中心公证处
公证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