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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遗赠扶养协议

  • 案例时间:2019-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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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GGGY155477128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7日,当事人徐某来到我处咨询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事宜。徐某称,一位与他们家一直关系很好的长辈现生病住院,生活基本不能自理。老人的配偶也是重病住院,无法照顾他,两位老人曾经收养过子女,但后来因关系不好通过法院解除了收养关系。现在两位老人基本全靠徐某一家在照顾。老人自愿提出“以房养老”,愿意与徐某签订相应的遗赠扶养协议将其名下的房产遗赠给徐某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随后,我们与老人进行了沟通,虽然老人身体行动不便,但老人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老人明确表示办理遗赠扶养协议是他真实的意思及真实的需求。我们了解到,徐某与老人有一定亲戚关系,双方居住离得很近,且长期来往,感情基础好,徐某工作时间有弹性,有相应的照顾老人的条件及能力。鉴于照顾老人会涉及到徐某的家人,我们询问了徐某的配偶及家人,他们明确表示知晓并同意此事,且都在帮忙照顾着两位老人,愿意签字确认相关事宜。老人考虑到,协议需要有人监督执行,随后我们联系了老人朋友的侄子,他很了解老人一家的状况,也愿意当协议的见证人,并当着我们的面签订了同意书,同意当此协议的监督人,监督协议的执行。

鉴于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他们真实的需求及意思表示,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合法。我处在审核相关资料及进行询问后,为他们出具了相应的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人(甲方):

扶养人(乙方):

鉴于:甲方愿意将本协议中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遗赠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扶养甲方的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扶养甲方的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现就遗赠扶养相关的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负责甲方的生养死葬,甲方愿意将坐落于XXXX房产中属于他的份额遗赠给乙方。甲方有受乙方扶养的权利,乙方愿意接受上述遗赠的财产,并自愿承担对甲方的扶养义务。

第二条:乙方扶养义务的约定

乙方应负责甲方的生老病死等扶养义务,扶养义务是指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给予帮助。具体为:

1、生活安排:乙方应保证悉心照顾甲方,提供给其吃、穿、住、行等方面的保障,保证其生活水平达到当地的平均水平以上,因甲方现生病行动不便,乙方应细心照顾及护理甲方身体状况,让甲方安度晚年。

2、医疗安排:甲方生病时乙方应当及时安排治疗,医疗费、住院等费用若甲方钱财不能支付相应费用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3、丧葬安排:甲方过世后的丧葬事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当地的政策和风俗办妥甲方的丧葬事务。办理甲方丧葬事务的费用首先由甲方去世后留下的财务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负责对遗赠遗产的保管和维护的责任,不得单方处置协议中列明的遗赠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赠与、典当、抵押等)。

2、遗赠的财产损坏或者甲方单方处置给第三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复、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四条:双方协商一致由XXX监督本协议的执行。

第五条:协议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协议书的内容或者违反本协议的内容,另外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单方处置遗赠财产导致本协议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

2、乙方无故不履行扶养协议的义务导致本协议的解除,不得享有受遗赠的财产,已经支付的扶养费也不予退回。

第七条: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公  证  书

(2018)川国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徐某

遗赠人:A,男,一九三八年二月十九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

扶养人:徐某,男,一九七九年六月三十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人A、扶养人徐某双方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经查,遗赠人A、扶养人徐某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遗赠人A、扶养人徐某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遗赠人A与扶养人徐某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在成都市,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A、扶养人徐某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遗赠人A与扶养人徐某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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