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市谢某涉外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XGGGY155476768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8日,谢某来到银川市国信公证处,称其欲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事宜。公证人员通过与谢某交谈后得知,谢某与埃及人T某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谢某某。 T某于2013年2月20日因病在中国广州市去世,生前无遗嘱。T某生前与谢某共同拥有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某小区住房一套。现谢某欲继承上述房屋,但因T某是埃及人,T某的母亲F某在埃及,T某的父亲已于二十多年前去世,儿子谢某某系未成年人。谢某不知如何办理继承的相关手续,希望公证员能帮助她解决其复杂的继承公证事宜。
公证员了解到谢某的特殊情况,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对谢某的继承公证事宜分析整理后告知谢某。T某为埃及人,故其继承公证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继承事宜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因此,T某在中国的不动产继承的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T某在中国的不动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T某的父亲已先于T某去世,故T某在中国的不动产应由其配偶谢某、儿子谢某某及母亲F某共同继承。儿子谢某某系未成年人,故谢某某不能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谢某作为谢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代为表示上述继承权。配偶谢某和儿子谢某某要想共同继承上述房产,还需要确认T某的母亲F某对T某在中国的房产是否表示继承,并提供T某的死亡证明、其父亲的死亡证明、相关的房屋所有权凭证等,方能在中国办理继承手续。
后谢某赴埃及办理相关手续,T某的母亲F某自愿表示放弃继承T某在中国的房产。在公证员的指导下,T某的母亲F某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公证机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和委托公证,并经中国驻埃及使馆认证。谢某回国后,带着上述公证书及证明材料来到银川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受理了谢某的涉外继承权公证申请,对谢某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为谢某和谢某某出具了共同继承房产的继承权公证书。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证制度在我国的婚姻家庭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涉外婚姻,公证书作为唯一的国际通用的法律文书,公证越来越发挥出其独特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宁银国信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谢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谢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谢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T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原埃及护照号码:XXXXX,生前住银川市贺兰县XX花园X-X-XX号,国籍:埃及。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谢某、谢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T某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公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死亡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公证处办理的声明书和委托书公证书、房产证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T某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因病在中国广州市去世。
二、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T某生前与谢某共同拥有位于银川市贺兰县X花园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屋(房产证编号:XX县房权证XX镇字第私有产XXXXXX号)。
三、据被继承人T某的继承人谢某称,被继承人T某生前针对上述遗产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T某的父亲姓名不祥;母亲是F某;配偶是谢某;儿子是谢某某。
五、现被继承人T某的父亲已先于T某去世,T某的母亲F某表示自愿放弃被继承人T某的上述遗产,并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公证处办理的声明书和委托书公证书。T某的配偶谢某及儿子谢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T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T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事宜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房产中属于T某的财产份额是他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T某的父亲已先于T某去世,T某的母亲F某表示自愿放弃被继承人T某的上述遗产,并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公证处办理的声明书和委托书公证书。兹证明被继承人T某所遗留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谢某及儿子谢某某两个人共同继承。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