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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狱中为服刑人员办理委托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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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5471212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8日,一位年轻人朱小某来到宜昌市三峡公证处,称其爷爷朱某奶奶尤某原来住的房子2013年拆迁了,奶奶用补偿款在某安置小区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现在要办产权证,需要朱某签字,但朱某从2006年起就一直在XX监狱服刑,朱小某已经和监狱管理部门联系好了,希望公证员第二天就赶到监狱办理委托公证。

承办公证员先预受理公证,接着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朱小某说他去XX监狱看过朱某几次了,家里面商量好把产权办到奶奶尤某一个人的名下,并让朱小某作为朱某的代理人到不动产部门办理手续,朱某也同意的。考虑到到场后万一朱某不签放弃产权的委托书,承办公证员告知朱小某必须提前准备好两套委托书,一套是朱某不放弃产权的委托书,一套是朱某放弃产权的委托书。朱小某按照公证员的交代做好了文书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公证员的建议拿给不动产部门确认委托书可以使用。

2018年12月29日一大早,承办公证员李某和公证人员吴某赶到XX监狱。办理完会见手续后,公证人员在提审室见到了朱某。核实完朱某身份和其自愿委托孙子朱小某代办宜昌房子产权手续的意愿后,公证员特别提醒朱某,告知朱小某为其准备了两套委托书,一套是朱某保留产权把产权办到朱某和妻子尤某两人名下共同所有,另一套是朱某自愿放弃产权把产权办到妻子尤某个人名下单独所有,并向朱某出示了两套委托书。朱某回答说,把产权办到老伴尤某一个人名下,让老伴单独所有,朱某在放弃产权的委托书一式五份上签字按手印。回到宜昌后,朱小某持公证书很快领到了奶奶尤某单独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

在办理类似服刑人员处理房产的委托公证时,公证人员事先并不知道委托人对房产处理的真实想法,只有到了监狱会见时才能确认其本人的意思表示,最终知晓其到底是保留产权还是放弃产权,是出售房产,还是出租、抵押房产等等。为了应对服刑的委托人不按家属的想法在特定内容的委托书上签字而出现的特殊情况,公证员应当考虑多种方案,为此需要预先准备多种版本的委托书,让服刑的委托人自己选择委托书的内容,并在其自己选择的委托书上签字按指印。这样处理,可以更好地保护服刑人员的财产权益,会更加周全,更加稳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鄂宜昌三峡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朱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在XX监狱服刑。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朱某于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XX监狱,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吴某某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朱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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